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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赠房给我 丈夫是否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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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5-02-21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作者: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 贾明军律师
房地产时报2005年2月21日A04版“律师坐堂”刊登了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李律师的一篇文章《父母赠房给我,丈夫是否有份》,我在座地铁上班途中阅完此文,对文中结论有不同观点,现商榷如下:
章小姐问:我于2003年3月结婚。同年7月,我父母出资购买了徐汇区的一套商品房,价值120万元,我和丈夫未出分文。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父母也把我的名子写入产证。
婚后不久我和丈夫打算离婚。可他说,离婚可以,但这套房子的三分之一的产权算作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应与我平均分割。我认为购买房时房屋的所有资金全部是我父母出资,产权证是我名子,足以说明父母是将该部分产权赠送给我个人的。请问我的观点是正确的吗?
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李律师回复说:
你父母的这种行为从法律上来讲,应当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但子女如果是在婚后受赠,离婚时对该部分财产的性质往往会出现不同的理解。根据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应作为共同财产,除非离婚时一方有过错,一般受赠财产平均分割。
从你述的情况看,你父母将其所购买忘记珠部分产权赠与给你,是发生在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权证上虽然没有载明你丈夫的名子,但足以表明该财产是你们婚后所得,庆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你仅凭产权证上记载了你一个人的名子,就认为所受赠与的该部分房产属于你个人所有,没有法律依据……
我们的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婚后父母完全出资购房,产权证记载子女名子的出资性质如何认定?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子女及配偶的双方赠与?
在上海,购房出资巨大,基于实际情况,在父母出资赠与的实际思想往往是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但出于维护和睦家庭关系的考虑,一般不会有书面的协议,但这不妨碍实际出资时父母真实的意思表示。
我们的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五条解答: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此条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张男与李女结婚,结婚后购房张男父母出资,产权证记载张一人名下,张某父母出资应认定为赠与张男一人所有;
(2)张男与李女结婚,结婚后购房张男父母出资,产权证记载李女名下,若李女不能证明出资为对其一人的赠与,张某父母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3)张男与李女结婚,结婚后购房张男父母出资,产权记载张男、李女二人名下,该出资仍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为宜,这也符合社会常理。
因此,我们认为,本案章小姐完全可以自己拥有这40万的出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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