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婚姻法理论与案件处理实务讲座纲要 |
|
|
| 日期:2005-11-02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贾明军律师上海交通大学讲座纲要)
一、 婚姻法学了究竟有多大用?(20分钟) 1、 目前全国及上海的离婚案件情况; 2、 目前涉外婚姻状况情况; 3、 目前婚姻律师收入及远景; 4、 学好婚姻法对个人的意义。 二、 如何代理离婚案件?(20分钟) 1、 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掌握; 2、 关于孩子直接抚养权归属的判断;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分析; 4、 关于无过错赔偿及精神赔偿的审判实践。 三、 目前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程序及规则(20分钟) 1、 立案的条件和程序; 2、 开庭前如何做好准备; 3、 开庭过程及要注意的问题; 4、 如何面对法院的判决/裁定书; 四、 离婚案件中,常见的四个难题(20分钟) 1、 涉外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2、 如何查询个人财产,包括股票、银行账户; 3、 离婚房屋分割问题 4、 捉奸证据作用有多大 五、 在法律服务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年青人如何找到自己的一片天空(10分钟) 六、 自由提问(10分钟)
以上合计:100分钟
婚姻律师网www.lihun.com.cn 贾明军律师 二OO五年十一月一日
婚姻法理论与案件处理实务讲座纲要 (贾明军律师上海交通大学讲座纲要) 引言(2分钟) 首先感谢交通大学法学院能给申浩律师事务所和我本人这样一次讲座的机会,能与在座的同学一起交流婚姻法我感到十分高兴。我想,我们很难再能找到一部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能够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样仅仅有五十一个条文,却紧密约束着、处处影响着十三亿人以上人口的衣食住行。我们在座的有些人将来可能不做律师,但恐怕不会不被朋友询问婚姻法相关问题;我们在座的有些人以后可能不会从事法律工作,但恐怕不结婚的人不多。因此,学习婚姻法相关理论与实务知识,对已有利,对人有益。
一、 婚姻法学了究竟有多大用?(20分钟)
1、 目前全国及上海的离婚案件情况;
先看全国,2004年全国离婚是160余万对,其中协议离婚90余万对,诉讼离婚是70余万对;再看我们上海,2004年有四万二千余对夫妻反目,其中协议离婚二万二千余对,诉讼离婚二万余对。离婚案件,在各级法院民庭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30%以上的数量。我们知道,离婚案件,是最简单又最复杂的民事案件。说它简单,是因为每一个律师成长,恐怕都是从办理简单的婚姻案件开始走向律师之路的;说它复杂,是因为离婚案件是复合法律关系之诉,包含着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多重法律关系,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离婚案件涉及的领域从单一的存款,演变为涉及公司企业股权分割、股票分割等领域,办案涉及到财税、公司、企业法等越来越多的相关法律。说这此,是想告诉大家,离婚是一个很大的市场,作为我们将来想要做律师的同学来讲,仅在上海的二万多件离婚案件,值和我们重视。
2、 目前涉外婚姻状况情况;
目前,上海每年有三千余对涉外婚姻缔结,随着上海在世界影响的扩大,这个数字还再逐年递增。涉外婚姻案件,不仅是外国人和中国人在中国登记结婚这么简单,它涉及到各国法律差别、跨国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目前,因为外语方面的要求较高,加之一些传统的偏见,在上海乃至潜心研究这方面的律师极为稀少,但这方面的市场需求却是越来越大,因此,希望同学们对此有长远眼光。
3、 目前婚姻律师收入及远景;
我是九七年从事律师业务的,也是从实习人员到律师助理,再从小城市的律师到大城市的律师一步一步走过来的。在我从事律师职业之初,我深感这样一个观念,作婚姻案件不挣钱,刚出道的律师或没有案源的律师才做婚姻案件。大律师一般是不屑婚姻案件的。这种观念一直深深的影响我,一直到二OO三年。在上海做婚姻案件,起初是一种生存的无奈。同很多律师一样,认为婚姻案件是"小律师"才做的业务,"打婚姻官司即不赚钱又麻烦",但随着业务的发展,和对婚姻家庭法律专业领域的深入认识,现在我们却对婚姻案件有着强烈的浓厚的兴趣,有兴趣,说明挣钱呵。 第一:诉讼业务领域。这么庞大的市场,只要把握专业定向,树立自己的品牌和特色,案源就不会成问题;我现在手头上基本上是二十多个案子在转,现在起价收费是一万。我想同学们就算一个离婚案件收费五千左右,一个月办三个案件,基本上月收入也能过万了,并且是轻轻松松。如果一个月接一个标的额较大的离婚案件,可能半年不用干活儿了。 第二:非诉讼业务领域。现在一提到婚姻律师,就想起离婚案件,这其实是片面的。将婚姻律师的概念从单一的离婚服务,扩大到结婚、继承、信托、家庭关系、家庭理财、家族企业公司的法律规范及风险防范,私人律师业务。将从办案挣钱,发展到咨询挣钱,也是一条不错的路子。 我想,婚姻市场是巨大的,是十分巨大的。我们现在有些案件的对方律师是美国前几位的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们每年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创收,可以达到几亿甚至十几亿美元的收入,也就是说,英、美一个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可能会比我们整个上海市的律师界收入还要多!从实现角度来看,一个较为成功的婚姻律师,一年创收五十万到一百万左右应该没有问题。婚姻律师如果以团队化、商业化、规模化发展,一年做到一、二百万甚至更多,也是正常的。
4、 学好婚姻法对个人的意义。
学好婚姻法,不仅是要为将来可能的离婚作预防和准备,更重要的是如何协调处理家庭共同财产、甚至家族企业的法律规范,都是重要的。
二、 如何代理离婚案件?(20分钟)
1、 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掌握;
就目前审判实践来看,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主要根据二个法律依据: 其一,是2001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规定在重婚或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赌博吸毒恶习、分居这四种情况下,应当判离。 其二,是1989年12月《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14个标准,这14个标准的具体内容,大家可以回去看一下法条。 也就是说,一般第一次离婚诉讼时,如果没有以上二个法律规定必须或可以判离的情况,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的,须要第二次提起诉讼才可能判决离婚,这一点,同学们一定要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2、 关于孩子直接抚养权归属的判断;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婚姻法》三十六条及最高院在1993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确定了子女归属的几个原则: 其一、确保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比如,住房情况、收入情况、思想品德情况、身体情况都是考虑因素。 其二,哺乳期内子女归女方的原则; 其三,十周岁以上,听取子女意见原则;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分析;
分割共同财产,首先要界定二个前提: 其一: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哪些。《婚姻法》第十七条以列举方式列出了应该定性为共同财产的范围,从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房产,不动产,以市值分割,一般包括装修; 家具电器; 存款,一般以余额分割为主,如果有证据证明有恶意转移隐匿的情况,以查实的为分割基数; 股票:以资金账户和股票市值的总额计算。 公司、企业股权,以所占股份比例及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值计算。 其它可计数的共同财产。 其二: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即平分基础上,参照财产来源、无过错方权益、照顾女方。
4、 关于无过错赔偿及精神赔偿的审判实践。
《婚姻法》四十六条,对于无过错方可提出精神赔偿的范围和种类有了一个明确的界定,即只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四种情况,无过错方才可以提出精神赔偿。对于赔偿标准,高院的解释是参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实际赔偿数额从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一般很难看到五万元以上的判例。(可穿插上海法院的一个案例,非婚生子发现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精神赔偿)
三、 目前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程序及规则(20分钟)
1、 立案的条件和程序;
一般来讲,立案时须带身份证、结婚证、民事起诉状、家庭财产清单在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即可,目前五百万元之内的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在各法院有立案窗口,有的还有预检室,一般立案二十分钟左右可以办理完毕。
2、 开庭前如何做好准备;
开庭前主要检查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庭审思路是否清楚、委托人在法庭上如何表述是否已有详细的交待、对方在法庭调查最后阶段可能会向我方发问哪些问题等,做到心理有数。
3、 开庭过程及要注意的问题;
其一,掌握好自己的言语技巧,辩论围绕争议焦点,不要被对方牵着鼻走,处于被动局面; 其二,认真倾听对方发言,仔细核实对方证据,严格利用举证规则,但不要得理不饶人,律师气量的把握。 其三,如何处理与法官、书记员的关系。遇到一个"多事"或"有倾向性"或"不好说话"法官如何处理。法院黑与灰、黑与白的关系。
4、 如何面对法院的判决/裁定书;
判决书下来后,当事人往往是倒着看的,先看判决结果,或喜或悲。但对于判决书中的内容,法院判决的依据,往往少有当事人仔细研究和推敲。一份判决书中有三部分最为重要: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 如下判决…… 判决结果的基础,就是本院查明;判决结果的依据,就是本院认为。实践中,一点儿瑕疵都不存在的判决书很难找到,但并不是有了瑕疵就找到了上诉的理由。要看法院关键的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客观。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中,一审判决一旦生效,如果不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只是存在一些小的问题,即使上诉,二审法院改判的可能性较小。
四、 离婚案件中,常见的四个难题(20分钟)
1、 涉外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这里主要和大家一起交流一下境外法律文书的应用。 其一:境外法律材料的公证认证,港澳台地区的认证; 越来越多的国人跨出国门,也有越来越多的国人嫁娶外国人,这就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在国外注册结婚的人在国内办理诉讼离婚的现象。对于国外婚姻登记证书,国内法院不能直接认定,需要经过相关认证程序。一般做法是: (1)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 第一、 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书进行公证; 第二、 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公证的结婚注册证书在该国外交部进行公证; 第三、 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该国外交部公证过的注册证书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第四、 国外律师将认定过的法律文书寄回国内,成为向法院立案的依据。 一般而言,做此项业务的美国律师收费最高,日本律师和英国律师收费适中,爱尔兰律师收费较低,平均下来,做该项业务一般会在二千到五千人民币左右。 (2)香港结婚证书的认证: 第一、 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 第二、 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 第三、 将该份文件寄回国内,作为立案依据。 一般具有司法部指定公证人资格的律师收费在二千至三千港币左右,呵,价格差不多吧,不算贵。 (3)澳门结婚证书的认证: 直接委托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 (4)台湾地区注册证书的认证: 较为麻烦: 第一、 委托台湾律师到台湾公证机关作公证; 第二、 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和大陆当事人一方; 第三、 副本到后,大陆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上海公证员协会做核证; 第四、 将核证过的公证书交至法院作为立案的依据。
2、 如何查询个人财产,包括股票、银行账户;
其一:银行存款的处理。 方式一:瞒天过海,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常见方式: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处理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六家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如果: (1) 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但 (2) 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配合,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此外 (3) 即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 方式二:偷梁换柱,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间蒸发。 常见方式: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银行转账方式取会留有流向痕迹),口头上声称该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实际另存银行或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 处理方式:离婚案件,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的,在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进行辩驳时,可考虑: 第一、 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消耗数额,以及取款的动机。 第二、 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消耗殆尽。 第三、 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第四、 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 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当事人说:"他一个月一万多块钱工资,平时最多花三千,每月还余有七千,二年下来,还应该剩有至少十万多";再如:"他工资虽然一个月只有二千块,但单位有年终效益奖,可能有十几万,至少也有几万"。这些猜测推测的论据,法院是很难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耗完毕"的说法,对于"合理"资金流向解释,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大。但如果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丢失"了、"吃光、喝光"了,"赌博输掉"了,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是不会太大的。 其二:常见股市资金转移问题及防范。
常见方式:上海是中国仅有的二大交易所所在地之一,资金投入股市现象十分普遍,因此,股市资金转移隐匿,也是常见问题。比如: 1、 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 2、 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 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股,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在于不再赘述。但提醒当事人的是,股市信息的查询较银行存款相对宽松,在上海,只要凭法院调查令即可到相关证券管理、经营机构查询,因此,隐匿得呈的可能性不大。此外,只要打出资金对账单,便可看出一方资金数额流量。
3、 离婚房屋分割问题
第一种情况:还未取得产权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 第二种情况:在婚前已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如何处理? 根据2004年9月7日沪高法民一[2004]25号文件,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二)》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的处理方式: 其一,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其二,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其三,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第三种情况:婚后共同房产的分割及方式。现值减贷款/产权人数。
4、 捉奸证据作用有多大
"婚外情"已成为上海夫妻感情的最大杀手,现在由于第三者导致离婚的比率已占到整个离婚原因的60%以上。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基本成为无法维系夫妻关系的根本原因。婚外性行为,目前,已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夫妻一方婚外性行为对另一方的情感伤害也是显而易见的,必然会造成另一方的精神痛苦,有的甚至导致自杀。 既然一方有"婚外情",在考虑离婚时,出于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要设法取得对方"不忠"、"有奸情"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因此,在京、沪、穗、深圳等各大城市,各种侦探机构、调查公司如雨后春笋应运而生。当事人抱着"捉奸取证"的心态,不忌手段、不惜成本地来设法取证,那么,这些证据对于离婚果真那么重要么?费尽心机取得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
其一、捉到了"奸",一定能得到精神赔偿吗? 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捉到了奸,也即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精神赔偿的支持。为什么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诉请的可能性是不大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第二十三条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要求赔偿,经查,不符合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张建芬诉朱德扬离婚纠纷一案"中,完全贯彻了上海高院的这个精神,在此案中,驳回了被告主张原告有婚外性行为而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成为一个范例,并刊登在2002年《上海法院案例精选》中。 为什么上海黄浦法院不支持追究过错方婚外性行为、不履行"忠实"义务的赔偿责任呢?因为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始终要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不允许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运用"自由心证"原则,利用自己的判断和良知来审理案件。既然《婚姻法》46条仅规定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加兜底条款,法官就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因此,既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赔偿的诉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其二、一方捉到了"奸",甚至鉴定孩子不是亲生,甚至另一方发现了非己的私自子,就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吗?
捉到了"奸",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同居"与"通奸"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同居要求二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这个期限一般会被定义为三个月以上。而通奸行为,可以发生在一个小时内,时间上、手段上、方式上的大相径庭,决定捉到奸,也不能证明同了居。 在许多人眼里,发现了配偶与第三者有了非己的孩子,就认为他们之间有同居关系。这也是一种误解。为什么呢?有了孩子,只能证明两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不能必然证明有同居的事实。发生N次性行为,也可能会导致怀孕发生一次性行为,就可能导致怀孕,因此,配偶与第三者有私生子,不能代表他们之间有"同居"行为,也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
其三、还有必要"捉奸"吗?
虽然证明另一方有不正当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也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取这方面的证据。原因何在?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案件。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在花费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还是越多越好。 第二,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均衡状态,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分得的财产上得到慰藉。
其四、捉奸需要聘请"调查公司"吗?
如果家庭财产较大,自己取证较为困难,或有所不便,聘请调查公司,或由律师出面调查取证也当然是一种较好的选择。毕竟,对于百万家产的当事人来说,"五五开"与"四六开"还是有近二十万无的差距! 捉奸请调查公司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寻求心理的平衡。有些当事人不求在物质方面得到照顾,而是想要达到心理的平衡,向世人证明配偶的过错,以及寻求精神内心的安慰。如果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捉奸"自然无可厚非,只是所谓"捉奸的意义"因人而异罢了。
其五、"捉奸"取得的证据一定能到法院的认可吗?
1、 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如果破门进入自家床边,举起摄像机"咔嚓"拍下床上时况,照片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罗玲诉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评析认为:"罗玲是在她自己家里捉到奸宿的孙某与自己丈夫的,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所以,构不成刑事责任。至于拍下的照片是否侵犯了孙某的其他权益如名誉权等还有待探讨。那要看她的目的、传播的范围和后果,如果是为了离婚诉讼中取证,证明丈夫有过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照片只作为给法院及有关部门提交的证据,这些都不违法"。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齐丽华认为,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只要是合法的权益,无论其性别、地位,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者也不例外。就目前罗玲捉奸拍照的行为来说,孙某告其侵犯她的合法权益,主要看她要求维护什么权益,如果是名誉权的话,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她的名誉权已被她自己破坏了,法律也无法保护。尽管罗玲在取证过程中,行为可能有些过激,但只要主观上不是故意侮辱,客观上又不故意宣扬,从法律角度上看,不好说侵犯了孙某提的权益问题。 因此,自家床上捉奸,行为不要过激,照片不要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证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
2、"别人家"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如果在他人住宅或宾馆内收取证据,不但取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反而可能会吃"侵权"官司。
2001年,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 因夫妻关系不和,陈某起诉妻子成某要求离婚。该案在法院审理期间,成某获悉丈夫在受害人张某租赁的南汇区航头镇地区的某房屋内后,便邀自家亲戚王某等3男3女到该房屋"捉奸"。成某等人进屋后,拍摄了张某和陈某同睡一床的照片。 然后,同去的3名男性将陈某围住,成某还打了张某的耳光,并按住张某不让她起床。王某剥去了张某的内裤,张某用毯子遮盖自己的身体,在与成、王两人的争执过程中,臀部外露。 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成、王两人因为对她的侮辱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成某调查收集丈夫陈某不忠于妻子的证据未尝不可,但其行为应合乎法律规定。成某和王某在受害人张某租赁的房屋内,侵害了张某的人格权,构成了对张某的精神损害。因此成、王两人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 究其原因,因为"证据"有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取得方式要合法,否则,取证即使反映了事实真像,结果却不能被法院采用。
3、在公园等公共场所取证的合法性问题。
虽然在大众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的现象。如果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并且,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因此,取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绽上所述,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如果做"坏事",千万不要在自己家里,也最好不要在公共场所,否则,被偷拍、明拍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哦。
其六、捉奸后,迫使过错方写下的"认罪书"财产分割内容是否有效?
对于"捉奸"人而言,捉奸的行为是早有准备的。一旦捉奸成功,往往会利用环境优势迫使过错方签订一些类似"认罪书"之类的东西,并让过错方在早拟定好的财产分配方案上签字。对于这类协议的效力,因缺乏"公平、自愿"的契约基本原则,法院认定的可能性不大。 2000年10月北海市的元某在家中与情人幽会被妻子捉奸在床,心中有愧的元某怕把事情闹大,便与妻子签订了一份家庭财产分配协议,承诺婚后财产全部归妻子所有。 今年10月,丈夫元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请求法院将儿子判归自己抚养,并公平分割财产。而妻子则出示了当年丈夫写下的财产分配协议,希望法院按照元某的"承诺",将财产全部判归自己,孩子也判归自己抚养,男方出抚养费。 北海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对于丈夫元某在尴尬时刻与妻子签订的协议,因并非元某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则不予采信。
五、 在法律服务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年青人如何找到自己的一片天空(10分钟) 我们今天在座的各位莘莘学子,明天也将步入社会。我想,你们是幸运的,毕竟有交大这样百年老字号学府进行着几年的深造和人生飞越。其中,可能有些同学即将跨出校门,走向社会的大舞台,我想结合我自己给大家一些体会: 1、 从实习的角度: 出名的律师事务所,不一定是适合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听似、看似赚钱的好专业,不一定是适合自己的好专业; 2、 从初做律师的角度: 第一、不会不要紧,不学就不行;没做过不要紧,不敢做就不行;只要认真,一个出名律师只能用20%的精力,而我们可以用120%的精力,不见得谁比谁强。 第二、40%靠专业,60%靠为人;拉关系、靠朋友总是一方面,业务钻研更是硬道理; 第三、 勤于思考,善于用脑;居安思危,心别太黑; 3、从开拓自己市场业务的角度: 研究市场,正确定位;全心投入,办出特色。 4、 对未婚的同学: 摆正心态,手脚勤快;多多钻研,少谈恋爱。 5、 对已婚的同学: 认真办案子,动脑找路子,照顾老婆子,爱惜骨架子。
六、 自由提问(10分钟)
以上合计:100分钟 婚姻律师网www.lihun.com.cn 贾明军律师 二OO五年十一月一日
(复制、转贴本文需征求作者及本站书面同意,否则我们将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
| |
|
|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