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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遗嘱失效的八种情形及其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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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07-03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王常栋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作者:沪家律师事务所 王常栋
现代社会,一个家庭拥有的资产总额越来越大,资产的表现形式也不仅仅包含传统的有形资产,更多并且价值更高的是股票、债券、股权… … 。如何对这些将来的遗产进行分配,更多的人愿意选择立遗嘱。然而司法实践中,很多人的遗嘱被认定为部分或者全部无效,因而遗嘱纠纷层出不穷,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就把遗嘱失效的原因大略地归纳为八种,并对出现的这些原因进行了分析,相信会对人们有所帮助。
首先要搞明白的是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遗嘱?《继承法>上的遗嘱指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现实中导致遗嘱全部或部分失效的原因主要有:
一、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另外口头遗嘱还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作出,危急情况结束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订立书面遗嘱或者录音遗嘱,否则所立的口头遗嘱失效。失效遗嘱所涉遗产依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
二、 立遗嘱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是以立遗嘱人能进行有效的意思表示为前提的,行为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均不具有遗嘱能力。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
三、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需要件之一,如果遗嘱人所立遗嘱是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以受胁迫或欺骗的方式所立,则该遗嘱无效。
四、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遗嘱失效。 《继承法》规定的遗嘱法定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正如前面所讲到的既然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这样就有可能出现有多份遗嘱同时存在的情况。如何确认这多份遗嘱的效力?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1、多份遗嘱如果处分的内容并不冲突,那么它们就是相互补充的,各自都有法律效力;2、如果内容存在冲突,那么:(1)、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2)、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即在没有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五、遗嘱的客体存在瑕疵而导致遗嘱无效 因为遗嘱是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等到遗嘱生效时,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如果有瑕疵(即包括实际的毁损也包括权利上的瑕疵)那自然不会产生遗嘱人在遗嘱中希望的法律后果。 实际的毁损容易理解,即遗嘱要处分的物已经灭失、不存在,自然就谈不上继承的问题。 权利的瑕疵包括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后全部或部分转让了所有权,立遗嘱人不再具有对物的完全处分权。2、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根本不归立遗嘱人所有,那么遗嘱中涉及到的对这部分财物的处分自然也就没法实现。《继承法》第3条规定公民在遗嘱中可以处分的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有价证券和债权)。公民立遗嘱时只能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处分权,如果对不属于个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就属于无效处分,会引起该部分内容失效。最常见的就是遗嘱中涉及到夫妻间的共有财产,这部分共有财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能立遗嘱进行处分;又如抚恤金,是对家属的精神关怀和物质帮助,不是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财产,也不能依遗嘱人的意思进行处分;另外保险金,如果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已指定了受益人,遗嘱人就不得以遗嘱的方式另行处分。
六、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遗嘱失效。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对遗嘱继承的强制性规定,如果遗嘱违反此条规定没有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在遗产处理时,应当首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七、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失效。 此种情形首先表现为继承人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继承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如果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那么自然使遗嘱的该项处分失效。另外如果继承人因为法定原因丧失了遗嘱继承权也会导致遗嘱的该项处分无效。《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这部分遗产份额依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 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失效的另一情形是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此时并未生效,其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应依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并不会产生遗嘱继承的效力。
八、清偿债务导致的失效。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限定继承原则,即接受遗产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并不是承担无限责任,而是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其所欠的债务,则首先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遗产,然后依《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清偿债务,这就致使遗嘱继承失去意义而实质上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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