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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纠纷,离我们究竟有多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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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09-14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徐姝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作者:沪家律师事务所 徐姝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死亡似乎是一大忌讳;很少人愿意谈及“死”这一字眼,更少人会在自己生前身体状况尚好时立下遗嘱,明确自己的财产应该如何分割。殊不知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给日后的遗产继承埋下了巨大隐患。
2005年4月10日,著名艺术家、企业家陈逸飞英年早逝。由于是猝死而且生前并未留有遗嘱,社会各界对他传闻中的上亿遗产如何进行分配给予了广泛的关注。然后经过半年多的协商,陈氏家族仍未就遗产分割达成一致,而且又节外生枝引出了陈逸飞生前所欠前妻200万美元债务的事端,致使陈逸飞遗产纠纷变得扑朔迷离。2005年11月8日,陈逸飞遗孀宋美英一纸诉状递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状告陈逸飞长子陈凛,要求法院对陈逸飞的遗产进行依法分割。同时,陈凛在美国法院提出成为陈逸飞遗产永久性管理人的申请。至此,陈逸飞遗产纠纷彻底公开。
在陈逸飞遗产纠纷发生不久前,香港女艺人梅艳芳遗产纠纷一案同样是闹得沸沸扬扬,满城风雨。梅艳芳生前精神状态尚好时,在律师的见证下订立了遗嘱,将遗产信托于某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基金。后梅艳芳的母亲对此遗嘱心有不满,并诉诸诉讼,但最终梅艳芳的遗产还是归入了她的遗产基金,并按照她生前的意愿进行遗产分配。
同样是演艺界受人尊敬的名人,同样是身后巨额遗产纠纷,一个没有遗嘱,至今生者烦恼,死者不安;一个身后事早安排,立好遗嘱,遗产纠纷尘埃落定。由此,我们不难看出遗嘱对解决遗产纠纷的巨大作用。那么,遗嘱的定义是什么呢?什么样的遗嘱才是有效的呢?
法律意义上的遗嘱指的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对其个人财产及与财产相关的其他事物进行预先处分,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而言,实际生活中,书面遗嘱存在较为广泛且认定起来较为方便。然而并非每份遗嘱都是有法律效力并且为法律才所认可的。 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一份有效的遗嘱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遗嘱必须具有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完全是出于自愿,按照自己的真实意图制作的,而并非是受他人的欺骗或胁迫而订立的;
第三,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即遗嘱的内容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国相悖,处分的仅仅能是遗嘱人的个人财产。其中,必须注意的是,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必须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这份遗嘱将会被认定是部分无效的。
在订立好一份有效的遗嘱后,笔者建议遗嘱人将遗产进行公证,因为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公证过的一组是证明遗嘱人之真实意思表示的最有力和最可靠的证据。一旦遗产分割出现纠纷,公证遗嘱是分割遗产最重要的依据。同时,笔者还建议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指定一个与遗产继承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作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人百年之后,遗嘱执行人即可依照遗嘱人订立之遗嘱对其遗产进行分割。
社会在进步,人们的财富也在不端增加,遗产纠纷离我们其实并不遥远。没有人愿意自己的亲人为了继承自己的遗产而争得不可开交,头破血流。鉴于此,生前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无疑是避免遗产纠纷发生最有效且切实可行的方法,将令生者烦恼,死者难安的遗产纠纷扼杀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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