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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冬眠离婚”制度的利和弊

日期:2006-09-18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吴卫义律师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作者:沪家婚姻律师网集团上海总站 吴卫义律师


    “冬眠离婚”制度是由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人民法院城镇法庭于2005年5月份首次试用于我国离婚案件审判中。“冬眠离婚”制度也有人称“试验离婚”制度,它的含义是指夫妻双方在法官确认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但调解不能和好的情况下,经双方同意后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一种承诺,夫妻双方在三至五个月内暂时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让夫妻双方体验离婚后的生活情境,从理性的高度审视婚姻,然后再决定是否离婚。而配之程序上要求主办法官先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子女抚养情况记录在案,在冬眠期内只要有"第三者"或财产转移情况出现时“冬眠离婚”停止.“冬眠离婚”期满后,当事人自愿和好的,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诉;调解无效的依法作出判决。


    “冬眠离婚”制度其实就是英美法系国家家庭婚姻法中的别居制度的中国版。张家口市阳原县人民法院城镇法庭对7起离婚案件实行了“冬眠离婚”,其中6对夫妻已和好。实践证明,“试验离婚”方法是可行而有效的,在社会中,大家对该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发生了很大的争议,有赞同的,也有反对的,本人结合曾代理的多起离婚实践,谈一下对“冬眠离婚”制度的认识。


    据有关部门调查显示,一方面我国离婚率呈逐年上升,另一方面全社会的复婚人数也逐年增加,每年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中却有大约15%在悄悄登记复婚,但更多可以复婚者,由于时空的距离,“面子”的阻隔,化为泡影。“冬眠离婚”制度不仅符合治病救人的法律精神,还给冰冷的法律添加了人文情怀。所以“冬眠离婚”制度的产生是社会的进步、司法的进步,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尚存在着很多障碍和问题,有待于完善。


    一、该制度的合理面


    1、该制度的存在能给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准备一段从失落到独立的缓冲过渡期。


    该制度是要给彼此一个重新审视和冷静反思的机会,在这过渡期中,双方可以在冷静中客观主动地重新检查自己,体味对方的长处,想想自己的不足,验证自己在无对方的日子里是收获快乐、自由,还是因此而觉得无助、茫然,甚至痛苦。有了这缓冲期,就不至于因意气用事而做出错误的抉择。

    该制度实行法律上婚姻未离,夫妇双方人先离,让双方的离婚念头先冷一冷。这既没有干涉当事人的婚姻权利,又运用“缓冲地带”让双方从一时冲动中冷静下来,使一部分行将破裂的夫妇重归于好。通过暂时分离的亲身体验,回味到家庭的温暖,更加珍惜完整的家庭,这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是非常重要的。


    2、能有效地缓解家庭暴力的发生,使妇女的权益能得到更好地保护。


    在我国虽已基本上实现了“男女平等”,但是,由于受旧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家庭关系中男方任意滥用权利尤其是家庭暴力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该制度能使龃龉且易矛盾激化的夫妻避免共同生活,对防范家庭暴力有重大意义。


    3、能有效调节因事实分居所产生的矛盾


    实践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能够自行和好的情况较少,大多数夫妻处于事实上的分居状态,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这种事实上的分居由于缺乏法律的认可和规范,在人身权、亲权、财产权方面都存在着棘手的问题,常见的情况有:1、夫妻一方以夫妻同居的法律名义侵犯对方的人身自由,或以泄愤为目的对对方施行殴打、到其暂住场所或工作单位滋事;2、在子女抚养方面,夫妻双方容易为争夺子女抚养权发生纷争,或双方都逃避抚养义务把子女推给对方,甚至双方均不闻不问,即使夫妻双方均认可由一方抚养,抚养费的问题又是一个引发矛盾的导火索;3、夫妻一方为了达到独自占有财产的目的,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变卖、隐匿,也有部分当事人出于怨恨和无望的心态,故意损毁财产,这些行为使夫妻共同财产处于不稳定状态。上述种种情况容易激化矛盾,进一步加速婚姻关系的彻底破裂,也不利于下次离婚案件的审理。
    而“冬眠离婚”制度的适用能有效地调节前述矛盾。


    4、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的形象,体现出更多的人文关怀


    在审判实践中,处理婚姻纠纷,特别是判决不准离婚后,经常会遇到各种“后遗症”。离婚案件的女方哭诉其丈夫到其工作单位或居所以恐吓、殴打等方式寻衅,夫或妻一方抱着孩子闹到法院,指责对方对孩子不尽抚养责任,不出抚养费,要求法院解决,也有当事人反映对方擅自变卖或转移家中财产等等,诸类情形,不一而足,由于我国尚未确立分居制度,此类问题,受害者无从寻求司法救济。不仅不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也使法院作出的不准离婚的判决似乎给当事人打了一张“法律白条”,不利于维护法院的形象。而“冬眠离婚”制度能有效改善前述的法律不足。


    二、该制度存在的障碍和问题:


    1、目前,该制度在我国的施用缺少法律支持;


    “冬眠离婚”制度从本质上说不过是一种分居,但是我国在处理离婚的法律规定中没有分居的制度,只有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两种方式。所以由法院来调解分居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该制度的适用可能会使案件超出审限,使法院的审理案件的效率降低;


    法律规定,一审的审限是简易程序为三个月,普通程序是六个月,若按该制度,则除正常审理所需时间,还需增加给当事人三至五个月的缓冲期,加在一起应当会超过六个月,必然超过法律对审限的要求,影响法院的工作效率;若缓冲期不计入审理时间内,则可能会使缓冲期成为部分法官摆脱民诉法的约束,作为延长审限的正当理由;也可以会成为法官“刁难”一些当事人的手段。


    3、该制度能否冲击正常的社会伦理道德?


    既然是试验的“离婚”,就应该给双方以充分的自由,让其身处一个“离婚”的感觉状态。在“冬眠离婚”的幌子下,除了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之外,在缺少对方的监督和信任的情况下,会不会出现一方违背承诺的不忠实的行为?在试验期间,一方或者双方会不会为了比较原来的配偶的优劣,而与其他异性谈婚论嫁,甚至与他人姘居或者造成重婚呢?此外,在试验期间,老人由谁照料?这种持续的不稳定的婚姻状况,对子女会造成多大的感情上的伤害?对家庭会造成多大的经济损失?对社会将带来多大的矛盾隐患?在谁也难以保证的情况下,这是不是有违“冬眠离婚”作法的初衷?


    4、在“冬眠离婚”的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何认定,所产生的债务如何偿还,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双方缓冲期内所取得的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还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双方缓冲期内一方向第三人所欠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对该笔债务是否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另一方归还债务后,是否有权要求欠债一方归还?若在此期间,一方所欠的债务认定为由双方共同偿还,则会成为一方制造债务转移夫妻财产的有效手段,善意的一方的权益如何保护?但若一方在此期间所欠的债务由一方个人承担,则会使善意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


    5、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如何处理?不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权如何保护?


    因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的支付、另一方的探望权等问题虽经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记录在案,但若一方不按协商的履行,因前述问题未经法院的有效文书所确认,所以当事人无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如何保护有关的权益?


    三、我认为我国法律应当确立分居制度(或称别居制度)


    1、分居制度的内容。


    (1)夫妻分居,只解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并不解除婚姻关系,夫妻身份依然存在。 在分居期间,双方都不得再婚,如果一方或双方再婚就构成重婚,如果与第三者发生两性关系就构成通奸。


    (2)分居后夫妻间互相扶养、互相继承遗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仍然存在。没有正常生活来源的,非分居责任人有权要求对方给予适当的生活费,具体数额视权利人的实际情况和义务人的实际给付能力而定,也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给付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分期的,应以义务人的承受能力和双方的正常生活来确定给付方式。但如果受扶养的一方在分居期间与人通奸、同居或侵害对方权利的,则丧失扶养请求权。


    (3)分居后的夫妻财产关系,笔者认为,在我国应采用分居非当然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立法体例,但分居时,应对共有财产进行估价并确定共有财产的管理人,以作为婚姻终止时分割共有财产的依据。因为分居非同于离婚,夫妻分居后尚有重归于好恢复共同生活的可能。另外,由于夫妻分居后双方在生活上、经济上中断联系,财产处于分离状态。所以,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形成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


    (4)夫妻分居后,对双方在分居前所享有的共同债权和承担的共同债务,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5)有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可由夫妻双方协商,经法院认可。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或根据当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实际情况,并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判决。对未成年子女行使抚养权的一方,有义务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承担未成年子女在分居期间的部分生活费、教育及其他必要开支;而另一方在享有探视权的同时,有义务提供未成年子女合理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2、分居与离婚的程序关系。

  我国采取分居与离婚并置制度较为可取,规定分居为离婚的必经程序,虽然可以降低离婚率,但会造成不必要的讼累。而分居与离婚并置,可供当事人选择,若婚姻关系确实无法维持,当事人可以主张离婚来解除已死亡的婚姻,若婚姻关系未完全破裂,经过一段时间的分居,使其冷静思考,慎重抉择,这样既保留了夫妻和好、婚姻恢复的直接可能性,又保障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兼顾了当事人、子女和社会各方面的利益。


    总之,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人民法院推出“试验离婚”制度后带来的效果,足以证明这项制度符合中国国情,社会效果很好,对于这种先进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我们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大胆地“拿来”,为我所用。因此笔者建议远期可以考虑通过立法,把这种“冬眠离婚”制度以分居制度的方式加以明确下来,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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