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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真逃税,假离婚,真真假假风险大

日期:2006-09-19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贾明军律师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本文作者: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 贾明军律师

    2006年7月31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上海市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操作意见》(以下简称《上海意见》),该《上海意见》指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国家通知》),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上海意见》,二手房转让人无法出具原值凭证的房产,普通商品房按全额1%征收,非普通商品房按全额2%征收。其它符合108号文件规定的个税缴纳类型的交易,按差额的20%征收。

    国家关于二手房转让征税政策出台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为了少交税,出现了形形色色的避免方式,如假赠与、阴阳合同、报称不能证实房价原值等等,但不论哪种避税的不规范操作,都不如“假离婚”的避税方式的风险和隐患大,这里,希望广大读者一定要注意。

    案例:

    方先生与李女士结婚二十余年,在沪有二套房产。平日里,方先生夫妻二人住一套房,对外出租一套房。因为二套房都购有多年,因此,对于目前房产税收政策并不关心。今年9月,因为家中有急事,方先生夫妇欲卖掉一套房子套现用于他用,但到中介公司咨询后却大吃一惊—原来,他们的房子要交2万余元的个人所得税。同时,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他们有二套房产,无论是否已自住满五年,都不能免除个人所得税。看到方先生夫妇焦急的样子,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说,如果他们想避税,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办理“假”离婚手续。即方先生与李女士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二套房产双方各分得一套,并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再出售房产,即可免除个人所得税。

    听到离婚能免税,方先生半信半疑,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律师告诉方先生,按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操作,的确可以达到避税的实际后果,但是,这不仅是一种变相逃税的违法行为,而且可能会“假离成真”,这其中自然很有风险。

    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一起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即解除婚姻关系。离婚证一旦发到手,便不可能再基于一方声称“系假离婚”的原因宣告离婚无效。即使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离婚是假,为了避税,并双方签字。但一旦离婚证拿到手,当房产转让后,一方拒绝和另一方再办理复婚或结婚登记手续,另一方便没有办法再达到结婚的目的,并且,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从这一点上来说,如果方先生与李女士为了售房“假”离婚后,任何一方再要求对方“复”婚,除非对方愿意,否则就不是夫妻关系了,这对于本来就有间隔的夫妻来说,“假离婚,真避税”无疑对双方都是一场很大的考验,说不准就会弄“假”成“真”,搬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到时,后悔晚矣!

    在此,沪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醒广大读者,“假离婚,真避税”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还有可能会弄巧成拙,自食恶果,因此,一定要慎之,再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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