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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重婚率上升愿因分析及解决对策

日期:2006-11-02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王常栋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本文作者: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 王常栋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只要带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并在民政婚姻登记机关签署一份两人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声明书”就可以办理结婚登记,而不必像原来那样出具单位或者居/村委会的无配偶证明。

这项规定一出台,就引起了关于“无需单位证明是否会导致重婚率上升”的话题讨论。首先就目前大的形势来看,取消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的做法是顺应市场经济潮流的,因为现在国人“单位”的观念已经越来越淡薄,一个人更多强调的是作为公民的自然人身份,而非“单位人”身份,作为享有充分民事权利的公民,在结婚这一私领域里,摆脱单位的“束缚”是必然的。

但是,缺少了这一张证明,是否会导致重婚现象增多?对此,许多学者官员持乐观态度,乐观的理由归纳起来可以总结以下几点:

1、既然双方结婚时签署了无配偶声明书,那么就表明当事人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自身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结婚时提交的户口本可以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所以无需证明也可以。

3、婚姻法规定:重婚的,第二个婚姻关系无效。同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的,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这是对重婚者的一种经济上的惩罚措施。

4、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是重婚者的最严厉惩罚措施,是条“高压线”。

上面四条基本上概括了那些认为新婚姻登记条例的颁布不会促使重婚率增加之人的理由。初听上去,这些理由都很充分:声明书对当事人造成了约束、证明的作用户口本可以代替、各种民事或刑事惩罚措施俱全,这样看来想重婚的人是不敢重婚的,因此新婚姻登记条例的出台不会导致重婚率的上升。但是我们不妨假设一种情形:一个毫无法律知识的暴发户,在外包了“二奶”,在没有同妻子离婚的前提下,他经不起“二奶”的纠缠,于是就答应同“二奶”结婚,根据原来的规定,要结婚还要有村/居委会的证明,有了这道坎,他想不离婚就再结婚,办起来不是很方便。但是现在不存在这一问题了,向民政部门打一张“白条”——无配偶声明书,就可以顺利办出结婚证,如果后续工作做得好的话,他可以两头兼顾——既维持了原来的家庭,没落得“陈世美”的恶名,在外又有“情人妻子”陪伴左右、逍遥自在,真是好不风光啊!

那么上面那几条理由对这位暴发户起到了约束作用了吗?没有!为什么?我们来一一分析。

第一条:法律责任的约束。不讲此类暴发户法律知识知道多少,晓不晓得法律责任的含义,就是在签署声明书的时候,可以想象他想到的绝对不是什么法律责任,90%的可能是心中窃喜——原来这么简单啊!两头兼顾也不难嘛!所以,法制观念不强——第一条失去作用。

第二条:户口本可以表明婚姻状况。其实这很容易蒙混过关,在我国离婚无非就两种情形——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无论是民政局的协议离婚还是法院的诉讼离婚,当事人只要拿到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先的婚姻关系就解除了。这两个部门都没有要求(实际上目前也没有权力要求领取相应证书、文书后一定要到公安部门把户籍登记改为“离异”),这就存在一个三个部门之间工作协调的问题,协调不好漏洞就出现了。

这时候,那位暴发户就会讲:我是已经离过婚的,只是户口本还没有来得及更改。或许读者就要问了:那么这时候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可以要求他出示离婚证或者离婚法律文书呀?他这时候不就“露馅”了吗?错!民政工作人员不会这么做,因为工作人员只能依法办事,他没有这个权力要求那位暴发户出示相应证件或法律文书。原因在于:根据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可以看出,法律没有规定,我国公民离婚后再结婚的一定要向民政婚姻登记部门提交离婚证或者法院法律文书。根据行政法原理,《婚姻登记条例》是赋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它跟民法上“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不同,而是“法无明确授权不可为”,这是行政法的一条重要原则,意思是行政机关只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去做,不能做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事情。因为行政机关相对于普通公民来讲处于优势地位,如果他们可以任意行使行政授权性法律、法规赋予权力之外的权力的话,那势必造成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权的无限扩大,后果只能是强者没有有效法律约束会变得更强,自然人作为弱势方会变得更弱。

所以,遇到上述情况,如果暴发户用“已离婚,但尚未变更户籍资料”为理由抗辩的话,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毫无办法,不能要求他提供离婚证,而他又不符合条例中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所以,工作人员只能依法予以登记。这样看来,户口本也失去了作用。

再看第三、第四条,或许这两条是最能有效遏制重婚现象出现的了,因为一旦被查实重婚,不但经济上要受损失,还有可能身陷囹圄。这两条应该是对暴发户最管用的了。但是,实际上,没用!为什么?因为他不懂法呀!所谓无知者无畏!这时法律对他就失去了威慑力,起不到什么作用!

这样看来,那位暴发户可以通过层层“考验”顺利拿到第二张结婚证。而现实中,重婚的主体大部分就是这些有钱但又没有法律素养的暴发户。这就必然导致在现今阶段内,重婚率的上升。事实上也正如此,根据《重庆商报》的报道:重庆高院通报:2005年上半年重庆市法院系统受理的重婚案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33.3%。这一事实是对上面那四点理由的最好回击。

可见,新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客观上促使了某些地区重婚率的上升。上面学者、官员提到的那些理由只在理想状态下是有效的,因为它是建立在是国人的诚信基础已经很好、法律素质也基本具备的基础上的,但是现状是我们的个人诚信体制尚未建立,公民法律意识还尚需加强。在这种形势下,上述四条理由根本就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针对这一情况,日前国家民政部表示:婚姻登记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已提上各级民政部门的工作日程。民政部开发的可在全国联网的涉外、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软件正处于调试运行阶段,各地区婚姻登记的局部联网也在积极建设中。 如今,上海、广东等省和南京市已设计了相关统计软件,下一阶段,民政部将建立统一的婚姻登记数据库,统一所有数据接口,实现全国联网。 那时,如果公民登记结婚,就不必签什么“声明书”了,只要工作人员通过民政系统婚姻登记资料的全国网络,就可以查出公民的婚姻状况。这样就可以遏制重婚现象的发生。
   但是据报道,这样一个网络的建设需要三年甚至更长时间,因为虽然全国已保存了近20年的婚姻登记档案,但只有近10年保存得最为齐全,估计大约还有8000多万对的统计数据需要录入,工作将异常繁重。

那么在这一网络建立之前,我们如何应对和制止重婚率上升的现象呢?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     加强法制宣传,减少“法盲”数量,对减少重婚现象是很重要的。(虽然这是空话,但是也是言之有理的)

第二,     其实,在上述分析过程中,有一点民政部门是可以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堵住堵住重婚漏洞的,那就是户口本。既然法律规定,登记结婚必须带户口本,而户口本又可以反映出一个人的婚姻状况,那为什么不就让户口本发挥其作用呢?这就需要公安、法院、民政三个部门的配合,即民政部门或者法院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同时,将这一信息及时通知公安户籍部门,由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变更手续,将婚姻状态变为“离异”。这样如果没有离过婚,那就不可能更改婚姻状态,没有更改婚姻状态,就表明现在仍是有配偶的。那样像上面暴发户讲的那条抗辩理由就不攻自破了。重婚的法律漏洞就被堵上了。

或许有读者要问,按照我上面行政法分析的理论,公安部门有权要求离婚的公民及时变更户籍登记吗?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公安机关及时从民政、法院得到公民离婚信息后,就有权力要求相应公民依法到户籍部门作户籍变更登记,因为做户籍变更是一项义务。这是完全合法、符合法定程序的。所以,现在如果能在全国民政信息连网之前,先打通公安、民政、法院之间的沟通渠道,也可以有效遏制重婚现象的发生。

  也可能有人会觉得,我这一篇文章会不会助长了想重婚的人去重婚啊?因为文章把目前体制的漏洞暴露在了想重婚者的面前,他们可以按照我上面讲的抗辩理由去抗辩,去明目张胆地到民政部门办理第二张结婚证,那这篇文章不就成了“帮凶”了吗?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假设真有像上面提到的暴发户那类人或者想重婚的人,看到这篇文章,那么我想他们在看到文章暴露给他们的制度漏洞的同时,另一只眼也应当看到刑法规定重婚者要处于有期徒刑刑罚的内容。那么这篇文章,从某种角度上讲,是对他们进行了普法教育。如果看到了法律后果,仍然去铤而走险,那么我认为这类人即使不看我这篇文章也会去这么做的,这就需要法律的强制性去纠正这类人的行为了。所以,这篇文章不但不会成为重婚者的“帮凶”,相反还会起到普法宣传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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