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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案件不简单,股权分割上千万;异地办案困难多,维护正义到圆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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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11-03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沪家律师所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代理陈女士与成先生离婚纠纷案
案例说明:(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当事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附后)
很多人提起离婚案件,总觉得离婚案件又麻烦又不赚钱,只有刚出道的“小律师”或没有案源的律师才愿意去做离婚案件。而事实上,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深入到公司债券、金融财税、知识产权等法律领域。当今时代的优秀婚姻律师,不仅是一个婚姻法律专家,而且还要精通财税、公司、证券、票据等法律领域。
案件简介:
2005年9月,我在办公室接待了来自于浙江某地的陈女士和她的亲属,陈女士面临离婚诉讼,因涉案财产数额较大,其夫在当地社会影响较深,案件处理较为复杂,因此,陈女士专程来到上海找到我们,希望我们能帮助其代理案件。
经过调查研究案情,我们了解到,陈女士之夫成先生为浙江某地某A公司第二大股东,A公司为拟在香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1.4亿,而根据A公司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该公司的税后净利润为3.01亿元。成先生在该公司拥有至少400万股的公司股权。200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了英属维尔京群岛的B公司并购A公司58%的股权,期间,成先生将其持有的400万股股权转让给了B公司。根据规划,A公司在香港上市后,每股发行价格在10元人民币左右。而仅仅根据A公司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成先生在公司名下的股权市值就达1200万以上。
在调查取证中,我们多次走访商务部、浙江省对外经贸厅、A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在取得有利证据后,开始和成先生谈判。不料第一轮谈判,成先生抛出一份委托收购协议,称其名下的400万股股权系B公司委托他们投资购买的,实际股权持有人不是成先生,对此,他们还请江苏省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并请北京市某著名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成先生持有的400万股定义为非成先生法律持有。在法庭辩论中,明显可以感到法院对此案的倾向性,对此我们也有充分的准备。A公司年上缴的利税,占该市全部税收的50%以上,成先生又系该公司的二号人物,法院审理此案难免棘手。
为争取主动,我们认真研究了公司上市的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郑重指出,成先生向法院提交的委托收购协议违反对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A公司上市程序涉嫌违法。由于我们直捣A公司上市中的漏洞,给成先生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因此,最终其在谈判中妥协,一次性向陈女士支付了一笔巨额现金作为离婚补偿,此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 贾明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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