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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购买住房出资四十万 结婚不成,索回出资被拒律师援

日期:2006-11-03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上海沪家所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代理唐纳诉叶小姐同居期间财产纠纷案

  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 贾明军

    案例说明:(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当事人姓名及地名为化名


    2005年8月,我接受了一名在华经商瑞士籍唐纳先生的委托,代理一起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案件。委托人2003年年底与叶小姐在北京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二人为结婚目的购买一住房,产权登记在叶小姐名下。二人分手后,二人对购房出资产生争议,我作为唐纳先生的委托律师提起诉讼,最终赢得了这场诉讼,使外籍人士对我国法治社会的认识更为深刻。


    案件简介:


    2005年8月,我在办公室接待了一名金发碧眼的“洋人”唐纳先生。他情绪激动地用夹杂着汉语单词的英语讲述了他的故事:


    2003年11月,唐纳先生在北京与叶小姐相识,随后即建立恋爱关系。2004年4月,唐纳先生带叶小姐回瑞士与自己的父母相见。随后,叶小姐也带唐纳先生到自己江西老家看望父母,唐纳先生受到叶小姐父母亲朋杀猪宰羊的热情招待。期间,唐纳先生给叶小姐购买了价值二万余元的钻戒。2004年6月,叶小姐提出结婚购房,唐纳先生就向其姐借款40余万元并通过其姐在瑞士的银行汇入叶小姐在中国北京的账户,购房产证登记在叶小姐一人的名下。购房后,叶小姐对唐纳的态度大变,并于2005年初将唐纳先生的个人生活物品送到其公司,不让其再继续居住,并告之解除恋爱关系。唐纳先生索要购房出资被叶小姐断然拒绝,理由是钱是唐纳先生赠与,现赠与已成立,不能撤回。唐纳先生气愤之下,找到律师,寻求帮助。


    接受委托后,我们即开始着手收集唐纳先生购房出资的证据,以及二人是以结婚为目的购房性质。通过我们与瑞士银行联系所获得的证据,以及唐纳与叶小姐一起的照片、首饰购买发票、证人证言的收集已足亦证明以上事实。


    2006年2月,此案在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庭审中,我们主张此案的性质为共同期间的财产纠纷,因叶小姐与唐纳先生已不可能结婚,叶小姐取得唐纳先生40万元已无法律依据,因此,应当予以返还。叶小姐及其律师辩称,40万元是唐纳先生赠与性质,现赠与关系成立,且钱款均已花完,因此,不同意返还40万元。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最后认为,叶小姐与唐纳先生以结婚目的购房,现婚姻关系无法缔结,故叶小姐应返还唐纳先生的出资款40万元。


    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唐纳先生很激动,连连夸法官公正,称赞我们律师作用大。唐纳说,原本他认为这是一个打不赢的官司,本已没有抱着多大希望,现在官司胜了,使他对中国的法治环境有了更大的信心,也坚定了他在中国投资办厂的信心和决心。作为律师,我们也为唐纳先生感到高兴,同时品味着作为一名律师的喜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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