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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有出资,就一定能享有房屋产权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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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11-16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本文作者: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院 陆漪 指导老师: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 贾明军
案情介绍:
1995年李女士和李先生的儿子相识结婚。1999年,李先生与儿子、李女士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李先生的儿子和李女士两人名下,而李先生和其妻子一直居住在该套房屋内。房屋购买4年之后,三人曾就该套房屋的出资情况共同写过一份说明,但并未约定李先生对该房屋享有任何权利。2005年,李先生的儿子和李女士因感情破裂而起诉离婚,法院在判决准予离婚后,就两人名下的该套房屋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分割。李先生认为既然自己也对该房屋有出资,那么作为按份共有人理当也对房屋享有权利,遂将自己的儿子和李女士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明确他对房屋的权利。
争议焦点:
1、李先生的出资行为的性质。 原告李先生认为,既然他确有出资购买该套房屋,那么他不仅有居住的权利,也是该套房屋的按份共有人。而作为被告的李女士的代理律师则强调李先生的出资行为实际是一种赠与行为。因为,各方在购房时并未约定按出资比例共有该房屋,而且也未明确这是一种借贷关系。
2、“房屋情况说明”的性质。 原告李先生认为,在三人共同出具的“房屋情况说明”中已经明确了他确有出资购买该套房屋,那么据此更进一步确认了他是该套房屋的按份共有人。而李女士方面认为三人之间之所以要在购房4年之后出具“房屋情况说明”,并非为了明确该套房屋乃是按份共有而是另有其他原因,因为原告若真想明确其产权,完全可以作为买方同两被告共同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成为真正的产权人。所以“房屋情况说明”仅仅说明了各方在购房时确有出资,但其本质上并非是一纸权利确认书。
案情分析:
本案当事人双方对于李先生曾对争议房屋出资这点基本没有异议。但问题在于是否只要对购买房产出资了,就能够成为法律上的共有人,就能因此而享有产权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首先,要想取得对房产的所有权,那么就应该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成为在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产权人,将名字登记在房产证上,这样才能具有对外的公示效力。如果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进行这种公示登记,那么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与名义上的产权人签定协议,明确自己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
其次,出资行为并不能必然导致物权的取得。在一般买卖合同中,似乎只要支付了对价,买方就当然地取得了物权。但出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目的不同,同样可能产生其他的法律后果。比如说,一方对另一方的无偿赠与,再比如说一方给付金钱给另一方,从而取得对对方的债权。因此,出资行为并不是物权取得的充分条件,是否能真正取得物权还要根据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相应的法律行为来加以判断。
在本案中,原告李先生首先在产权登记时就放弃了成为权利人的机会,他不仅认可了两被告成为房屋的共同所有人,而且也并未就产权问题与两被告有任何明确的约定。至于那份“房屋情况说明”。只是明确了李先生的出资行为确实存在,但对因此李先生对于该房屋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该说明却只字未提。所以李先生想要据此认定自己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恐怕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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