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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跟外国人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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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11-22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沪家婚姻律师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作者:华东政法学院 龙丽蓉 指导老师: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 贾明军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外交流日益频繁,自九十年代初以来的出国留学热至今未见消退,一批又一批的年轻人们怀抱着各种各样的梦想去到西方国家学习,生活,在遥远的异国,他们收获的不仅仅是知识,还有事业与爱情。本案的女主角来自重庆的李小姐便是随着留学热奔赴异国大军中的一员,2000年李某在马克思的母国,女主角邂逅了来自印度新德里的小伙子,很快,两人坠入爱河,不久,两人便在小伙子的故乡¬——印度登记结婚,当爱情的甜蜜退去之后,李小姐发现了两人之间不可调和鸿沟,生活习惯的差异、事业重心的区别,两人不断的妥协又不断的磨合最终仍然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不得已,李小姐只好一纸诉状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亦无小孩儿,按说,这样的离婚要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有哪些事项又是要注意的呢?本文将一一对此解答。
首先是,为什么本案要可以诉诸中国的法院呢?原被告双方不是在印度登记结婚的吗?又为什么作为重庆人的李小姐可以向上海的法院起诉呢?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离婚案件,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不论是双方自愿协议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而关于案件的管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李小姐虽是重庆人,但是经常居住地在上海闵行区,因此,依法可以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涉外离婚案件中有些什么特殊的规定呢?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的特殊之处主要是在诉讼期间和证据的提供方面,在诉讼期间上,涉外民事诉讼的诉讼期间要长于一般的普通民事案件的诉讼期间,其中主要是答辩期和上诉期的规定长于普通民事诉讼。具体而言,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提交证据方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诉讼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这里的中文指中文简体。
第三,法院的判决书生效后,效力如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书生效后,在国内的效力是普遍的,但是,是否在国外就当然有效呢?答案是否定的,在不同的国家,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国家无条件承认国外法院的判决,有的国家不承认国外法院的判决,有的国家对外国法院的判决有条件承认,在这个问题上,通常的做法是可以由当事人向外国法院申请对我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再与我国有签订民事司法协助的国际条约或协定的国家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直接申请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判决承认和执行。本案中,印度与我国并无此类条约协定,因此,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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