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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沪家律师指点:父母私房拆迁,未同住的子女是否有份?

日期:2006-11-25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沪家律师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本文作者: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 贾明军律师



  案例:

  张师傅在静安区余姚路有一私房A房,150平方米,是上世纪50年代与其妻李某婚后出资建造的。2001年,其妻李某去世。张师傅和李某共生育子女三人,其中,二儿子、三儿子、三儿媳、三儿子与三儿媳之子(未成年)与张师傅的户口在A房内,而大女儿的户口因大女儿在本市他处购房早已迁出。2002年,张师傅所有A房所在土块拆迁。因张师傅年事已高,就书面委托二儿子、三儿子、三儿媳全权处理拆迁的相关事宜。

  2005年6月,某拆迁公司分别与二儿子、三儿子签订了二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分别给二份协议中按面积75平方米给予了经济补偿40万元。另,拆迁公司与二儿子、三儿子另签拆迁补充协议,另外分别支付各种奖励及补贴110万。以上300万元拆迁补偿款分别被二儿子、三儿子取走。

  2006年2月,张师傅病故,其大女儿要求分割补偿款,遇到二儿子、三儿子的拒绝,拒绝理由为,大女儿户口并未在A房内,非为A房的同住人,不在受拆迁安置之列。另,二儿子与三儿子分别已与拆迁公司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已生效,安置补偿款是属于签订合同主体二儿子和三儿子的,因此,大女儿不应享受拆迁补偿份额。无奈,大女儿寻求律师的帮助,并将此案起诉到静安区人民法院。

  律师分析:

  本案中,大女儿基于法定继承原因,是享有分割A房拆迁款份额的权利的,理由如下:

  1、A房系张师傅和其妻李某婚后出资建造的私房,该房为二人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李妻去世,虽然属于其个人的份额没有进行析产,但其法定继承人有权分割。分割的范围为:其配偶张师傅、大女儿、二儿子、三儿子四人。一般情况下,以上四人等分其遗产。由于李某去世时其夫张师傅仍在世,因此,继承人之间没有对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进行书面处理和约定,但不能就此认定所有属于李某的遗产全部归了其夫张师傅。

  2、张师傅去世后,基于A房动迁而取得的动迁款其实为李某及张师傅的遗产。若张师傅未立遗嘱,该房动迁款中属于张师傅的部分应由张师傅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大女儿应有份额。

  3、私房拆迁不同于公房拆迁,私房拆迁不考虑同住人因素,是按面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是否同住人以及同住人的居住问题,由所有人安置,拆迁公司不以同住人的人头数为补偿标准。虽然二儿子、三儿子同拆迁公司签订的合同,但是受张师傅的书面委托而签订,合同权利和义务仍由张师傅享受,并不能因是他们代签而享受协议权利。

  综上所述,大女儿有权继承其母李某去世后的遗产份额,以及其父张师傅去世后遗产份额。本案中,李某去世,其拥有150平方一半的房产权利,即75平方的权利。后该房被拆迁,得到150万补偿,该150万补偿款由其配偶张师傅及大女儿、二、三儿子继承,共分四份,每份37.5万元。

  张师傅去世后,其拥有75平方补偿转化的150万元补偿款加上应继承李某的37.5共计187.5万元的遗产,应按大女儿、二、三儿子四份分割,每人62.5万元。

  由此,大女儿应继承的份额为,从李某处应继承的37.5万加上从张师傅处应继承的62.5万元,共计:100万元。

  因此,二、三儿子应从自己多拿的相应份额中拿出大女儿的份额,以维护大女儿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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