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理解和应对 |
|
|
| 日期:2006-12-17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沪家律师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本文作者: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 徐洁律师
目前因夫妻婚前个人债务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个人债务、共同债务遭遇执行,给夫妻双方造成很多困扰。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是否有权就夫妻一方的债务申请执行夫妻共有财产、可否或如何提出执行异议?为此,笔者从现行婚姻案件及执行依据方面作一些归纳,便于读者了解执行案件的流程和规律,理解和应对不同情形下的执行案件。
执行夫妻个人或共同财产的前提:必须明确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我们根据执行依据作初步判断并主张权益和提出异议。以下是执行中常见的情况:
一、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依据明确债务性质属于夫妻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债权人申请执行的依据通常是法院生效判决书、仲裁庭作出的并发生法律效 力的裁决书或者具有直接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等。如果执行依据明确为夫妻个人债务的,则应执行夫妻一方(债务人)的个人财产,不得执行夫妻共有财产。
如果债权人的申请执行依据明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也不得机械得按共有债务处置,需就执行依据对夫妻双方是否具有即判力而分别处理:
1、如果执行依据,譬如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是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审核,且夫妻双方共同参与审理、辩论和质证等一切法律程序最终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则执行机构可直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执行夫妻共有财产。
2、执行依据虽经过法定审理程序,但夫妻一方并没有参与审理过程、没有自认,也没有质证或反驳的机会,执行依据即便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夫妻一方仍不具有即判力。即便执行机构以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一方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二、执行依据未明确债务性质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根据申请执行人是否主张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做不同的处理和应对。
1、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
2、申请执行人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必须进行听证审查。此类听证通常无须被申请追加的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或参与质证,执行机构主要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依据或证据,作出不同处理: (1)认定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的决定 (2)认为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追加申请的决定 (3)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的,依法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则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实践中,执行申请人在处理和主张债权时,因掌握的情况、诉讼策略、纠纷性质或其他因素,其最终获取的执行依据(如判决书、裁决书或公证文书等)通常不会对债务是否为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直接作出认定。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也不会侧重于对债务性质的审理和认定。
然而,以目前法律法规和执行实践,某些法定情形下,执行申请人可直接要求追加夫妻配偶一方为共同被执行人并能确保债权顺利执行到位,某些法定情形下,被追加为共同债务人的配偶一方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并能避免个人财产被错误执行。
譬如,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原则上虽为个人债务,但债务利益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或有证据证明债务形成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证明属于法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情形的,只要申请追加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执行机构会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予以执行。
若夫妻一方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但有下列情形的,只要提出执行异议并且被执行人或其配偶提出相关依据和理由的,执行机构可直接认定为个人债务进行执行。这些情形包括有: 1、举证证明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婚姻关系缔结之前或解除之后的; 2、证明申请执行人知晓被执行人夫妻间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 3、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明确约定争议债务为个人债务的。
若夫妻一方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但执行申请人没有充分证据直接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或者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举证证明债务系被执行人因赌博、吸毒等不合法原因所负债务,或证明债务系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形成或其他难以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的,执行机构应告之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明确债务性质。不论申请执行人放弃抑或主张另行诉讼明确债务性质的,执行机构都应先按个人债务案件处理。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诉讼明确债务性质期间,应暂缓分割和处分。若另行诉讼认定被执行人配偶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则按共同债务案件执行。
因夫妻共同财产包含了被执行人个人财产,故执行人个人债务时,夫妻共同财产仍可被采取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配偶一方视不同情形可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实际为其个人的财产不受执行或对共有财产不被采取控制措施。
可执行财产虽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但有证据证明实际为配偶一方个人所有。例如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或之前离婚,该财产依离婚协议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原配偶所有的情形 配偶一方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财产为其个人财产,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 的,在确权诉讼终结前,可要求暂缓对争议财产的执行。
执行机构在执行个人债务时,除能查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为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外,有权对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之15日内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如果该配偶未提出异议或没有充分依据证明为其个人财产的,执行机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部分。
以上是夫妻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执行案件中比较常见的情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配偶基于自身的立场、权益可灵活采取不同的主张、行使相应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只要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充分的依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或依法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确保其债权更快、更顺利执行到位;被执行人配偶可则依法要求听证、提出异议、抗辩或确权诉讼,维护自己个人财产不被错误执行。
参考依据: 〈民事诉讼法〉 〈婚姻法〉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上海高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
| |
|
|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