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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家律师谈房屋拆迁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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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12-19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沪家律师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
本文作者: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 韩勇律师  经济飞速发展的上海,城市建设也日新月异。2008年世博会的召开更是将上海整个城市变成了一个大的工地,到处都有房屋楼宇正在拆迁。房屋拆迁牵涉到平民百姓的切身生存利益,所以是众多社会矛盾和各种法律问题的焦点。沪家律师事务所房产部的律师现就房屋拆迁的整个流程作一描述,为您答疑解难。
一、颁发拆迁许可证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1、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2、审批和核发拆迁许可证 区、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
3、房地产管理局在拆迁范围内以房屋拆迁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并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延长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最大延长期限为半年。延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进行延期公告。 拆迁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计算,不超过1年。了解上述程序后,如果你家在拆迁中发现存在违法程序,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发布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由此可见,房屋拆迁公告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拆迁人颁发拆迁许可证后,向被拆迁人告知拆迁决定的方式,同时也是法定的必经程序。
房屋拆迁公告作用是让被拆迁人了解房屋拆迁的原因,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于城市规划和城区改建的目的,从而使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由于房屋拆迁所涉及的被拆迁人人数众多,因此需要在拆迁范围内广为张贴,尽可能使每个被拆迁人知悉拆迁的有关事项,从而使被拆迁人在拆迁之前做好拆迁的准备工作。拆迁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人等需要被拆迁人了解的事项,使被拆迁人知道其在拆迁当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拆迁补偿协商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分为两种情况:
1、一种情况是,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事项,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人与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之间共同签订的有关房屋拆迁的协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拆迁租赁房屋的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3)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 (4)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交验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赁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而被确定为被拆迁人。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2)货币补偿的金额; (3)补偿的方式; (4)搬迁的时间; (5)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如果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协议中还应当包括安置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和层次。拆迁协议应当使用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并到区县房地资源局备案。
另外,拆迁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一个争议是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公房拆迁中,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和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同所有。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
而在被拆迁人拥有房屋产权的私房拆迁中,拆迁人一般将货币补偿款和安置房屋交与原房屋的产权人,由产权人来负责分配补偿款和安置同住人。
2、另一种情况是,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四、拆迁实施阶段:分以下几种情况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时,双方可按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各自的义务,拆迁人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将房屋内的物品搬走,将房屋腾空。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后,有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对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同时,一方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3、因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一方可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申请,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当事人认可裁决内容时,可依裁决自动履行。
4、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做出后,如果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一方或双方不服,可在60日内向拆迁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做出后,如果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未做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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