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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婚姻家庭法简介

日期:2007-01-03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沪家律师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本文作者: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 陆漪

     瑞士是西欧国家中率先与中国建立正式官方关系的国家之一。在过去的几十年里, 特别是自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瑞士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系稳步发展。中国留学生前往瑞士求学的人数逐年上升,瑞士的企业来中国投资的也日益增多。两国间的频繁交流也成就了不少中瑞人民间的跨国婚姻。因此,进一步地了解瑞士的婚姻家庭法也具有了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结婚条件


    1、实质要件


    (1)结婚年龄,男女均须满18周岁。
    (2)双方均具有判断能力。精神病人无论何种情形都无婚姻能力。
    (3)禁治产人(相当于中国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后,始得结婚。如监护人拒绝同意,禁治产人可向监护主管厅提出抗告或是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4)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禁止结婚。
    (5)禁止重婚。

    与中国婚姻法不同,瑞士在对待再婚问题上规定了一系列的期限限制,包括以下内容:
    (1)寡妇以及婚姻已被解除或婚姻已被宣告无效的妇女,在其前此婚姻被解除或被宣告无效的300日之内,不得再婚。
    (2)发生分娩时,禁止再婚的期限终止。
    (3)在禁止再婚期限内,如肯定妇女未因前次婚姻而婚姻或离婚的双方复婚,法官可缩短这一期限。
    (4)离婚者在判定禁止再婚的期限内,不得再婚。但是如果是离婚的双方要求复婚,法官可缩短这一期限。

    2、形式要件


    瑞士和德国、法国一样,在结婚的程序上采取的是仪式制。也就是说,在瑞士必须举行一定的结婚仪式,婚姻才在法律上得到认可。
    而对于婚前准备和婚姻仪式的程序,法律也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结婚双方首先应当给与未婚夫住所地的身份官员提出结婚申请;身份官员负责在双方住所的及原籍所在地发出为期10天的公告;10天的公告期满后,如果没有结婚障碍出现,身份官员应做出公告证书,之后申请的双方可以与6个月内在瑞士的任何地方举行结婚仪式。
   

    结婚仪式要求双方亲自到场,在身份官面前声明相互结婚的愿望。此外,还要求有2名证人在场。如未满足上述条件,婚姻被认为自始不存在。
    瑞士当局认为,只要未婚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居住在瑞士或是瑞士公民。他们就有资格负责他们结婚。在瑞士没有住所的外国人,如果其本国承认在瑞士的结婚效果的话,瑞士当局也会为他们办理结婚手续。在瑞士结婚适用瑞士的法律,但是结婚仪式必须符合瑞士法律的规定,如结婚仪式必须由瑞士的身份官员主持等。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瑞士法律确认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以下一些:


    (1)结婚时,配偶一方已有婚姻关系;
    (2)结婚时,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病或因继续存在的原因无判断能力;
    (3)配偶双方因血亲或姻亲关系而被禁止结婚。

    婚姻无效的排除


    在法定或裁定禁止再婚的期限内结婚的免不得仅因此原因而宣告该婚姻无效。对于有身份官员在场而完成的婚姻,不得仅以其未遵守法定的结婚形式为由而宣告其无效。


    婚姻无效的后果


    (1)即使婚姻当事人双方均为恶意,丈夫仍被视为子女的父亲。子女与父母间的关系准用离婚的有关规定。
    (2)善意结婚的妻子保留其因结婚而取得的州和镇的公民权。
    (3)更改了姓氏的配偶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的6个月内,未向户籍管理机关声明恢复其出生时或婚前的姓氏的,应维持其因婚姻取得的姓氏。
    (4)配偶在财产权上的纠纷,以及配偶请求损害赔偿、抚养或慰抚金的权利适用有关离婚的规定。

     可撤销婚姻
 

    下列婚姻可撤销:(1)无判断能力。(2)因误解而结婚。(3)因受欺骗而结婚。(4)因受胁迫而结婚。
    无婚姻能力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如未经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而结婚的,其父或母或监护人均可请求撤销其婚姻。但配偶人此间已有婚姻能力、已成年或妻子已怀胎时,不得宣告其婚姻无效。撤销婚姻之诉,自撤销原因被发现或威胁停止之日起,逾5年,因时效而消灭。
 
     三、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瑞士的离婚制度同时遵循有责主义和破裂主义。根据法律规定,离婚的原因有:
     1、通奸。


    但有离婚诉讼权的配偶知道离婚原因后必须在6个月内提出;无论何种情形,必须在自通奸发生之日起的5年内提出,逾期时效消灭。如事先同意或事后宽恕他方配偶的通奸行为的,则丧失离婚诉讼权。


    2、生命受危害、身体受虐待及名誉受损害。


    夫或妻企图危害另一方生命、严重虐待另一方或者对另一方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他方配偶可以诉诸离婚。但也存在时效限制以及时候宽恕的除外事项。


    3、犯罪及道德败坏。


    4、遗弃。
    夫或妻恶意遗弃他方,或无正当理由而不返回婚姻住所,2年以上,他方在此状态存续期间,可诉请离婚;但向法院申请后,还需经过6个月的催告期后方可提出离婚诉讼。


    5、精神病。
    配偶一方患精神病,致使他方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共同生活,并且经专家鉴定为不治之症,已经持续3年无好转的,他方可随时诉请离婚。


    6、发生严重损害婚姻关系的事件。
    因发生了严重损害婚姻关系的事件,致使配偶双方均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共同生活的,任何一方均可以诉请离婚。但是,如果严重损害婚姻关系归责于一方,则仅他方可以诉请离婚。
 
    离婚诉讼,由原告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在诉讼进行种,法官对于涉及住房、抚养、夫妻财产关系及子女地监护等问题,可采取必要地临时措施。

 

    四、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分割

 
    根据瑞士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制度,因婚姻存续期间采取不同的夫妻财产制而有所差别。
 

    1、实行所得参与财产制的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夫妻双方可以取得自己的财产,并可相互获得对方的所得财产盈余的二分之一。
     2、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夫妻共同财产及其所生的收益由夫妻双方平均分享。
    3、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通常情况离婚时,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离婚损害赔偿


    因离婚而使得无过错配偶在财产权或期待权方面受到损害的,由过错的配偶应支付合理的赔偿金。并且因导致离婚的情形使得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损害的,法官可判给该方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作为抚慰。

   六、夫妻离婚后的抚养

 
    瑞士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无过错方如果因离婚而生活陷入贫困,急需救济,可以要求抚养。他方配偶即便没有过错,也应对其承担给付抚养金的义务。抚养金数额应根据义务方实际财产状况而定。如果抚养金是以定期方式给付的,那么需支付至领取抚养金的一方再婚或死亡。如领取抚养金一方经济好转或定期支付的抚养金数额与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不相适应时,经义务人请求,可停止或减少定期支付的抚养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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