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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的夫妻关系

日期:2007-12-07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本文作者: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 贾明军


    人们通常认为,除了亲情,这世间最亲密的关系莫过于夫妻关系了,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就是这个道理。几千年来,在中国历代的文人骚客中,关于“比翼双飞”、“海枯石烂”愉悦的描写,以及“牛郎织女”、“水漫山金”对于爱情坚贞的考验,让无数男女对爱情和婚姻的神圣充满了前赴后继的向往和实践。可是,实践证明,夫妻关系是天下最美好也是最“危险”的关系,就像一个人处在天地间,向上一点儿是天堂,向下一点儿是地狱!
    之所以得出这个结论,缘于笔者在央视二套法治在线节目(2007年12月6日晚8:00-8:30分)关于杭州市江干区法院的一个案例。我们先把这个案例回放一下:
    张丽(女化名)与刘刚(男,化名)系夫妻关系,婚后二人育有一子。
刘刚婚后不幸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将家中财产尽数输尽,只有张丽名下的一张活期存折(二万)和一张刘刚给她的定期存单(一万)因长期在张丽手中始得幸免落入刘刚手中输掉。
    2006年6月,刘刚因为筹钱赌博抢劫杀人,被判处死刑。张丽在极度痛苦中坚强渡日,靠做工拉扯公婆和儿子,日子十分不容易。
    为补贴家用,张丽决定将自己二万元的活期存折中取出部分钱款,可当她拿着存折原件到某农行取款时,却被告之该存折早已被挂失、且挂失后被取走;惶恐之下的张丽又赶快拿自己压箱底儿的一万元定期存单到银行取款,却被告之该份存单是假的,这无疑给张丽雪上加霜的打击。
    经查,在刘刚入狱之前,为筹赌资,其偷偷持张丽的身份证将活期存折挂失,七天后,他再与另一与张丽长像相似的女子冒充张丽持张丽的身份证从银行取走全部二万元存款,对此,刘刚在审判刑事案件中供认不讳。
张丽认为,银行没有起到谨慎审查的义务,在她人冒领的时候没有识别,造成自己名下的钱款被取走,银行应负全部责任。
    银行认为,张丽没有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和存款密码,导致钱款被领,取款人之一又是其夫,银行已尽形式审查义务,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杭州江干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银行存折被挂失后取款应由开户人本人亲自前往取款,银行在张丽没有到场的情况下放款,应承担张丽的损失。据此,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张丽二万元损失。
    官司打赢了,张丽长期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毕竟一家老小的生活靠这二万元总算有一定时期的着落。此时,张丽的丈夫刘刚已被法院执行死刑。可是,张丽万万没有想到,在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银行应给她赔偿的二万元钱却被法官查封保全,她不知不觉中,又陷入了另一场诉讼的泥潭。
    原来,虽然在张丽诉杭州市某农行银行欠款纠纷一案中,银行败诉了,但银行马上又以张丽为被告提起了侵权诉讼,这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银行认为,刘刚伙同他人,将原本不属于自己的钱款冒领取走,这种欺诈行为,在触犯刑律的同时,也是一种侵权行为,给银行造成了损失。刘刚与银行却产生了基于侵权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刘刚虽然被执行死刑,但作为刘刚的配偶,张丽负有连带偿还的义务。
    张丽认为,自己根本不知道刘刚冒领钱款的事情,自己和刘刚是夫妻关系,刘刚能取得自己的身份证原件以及知悉存折密码是合理的。刘刚的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自己不应连带承担责任。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刚侵权给银行造成的损失,张丽作为配偶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张丽被法院判决承担刘刚应付给银行的二万元冒领款及部分利息损失。
    这样,张丽赢了一场官司,接着又输了一场官司。赢了二万,却输了二万加利息,一进一出,利益得失不言而喻。

   

    笔者讲这个案例,不是指责银行过于冷酷无情,毕竟“情理”与“法律”二样,更何况银行胜诉后,又组织全行为张丽一家募捐了六千元钱以解燃眉之急,而是感叹夫妻关系的“危险”系数。
    本案中,以下三点在夫妻关系中较为常见:
    第一,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方对另一方名下的存款情况、存折存放情况一般较为清楚;
    第二,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方取得另一方的身份证原件较为容易;
    第三,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方对于另一方的存折密码知悉较为正常。
    以上三点,凡是正常关系的夫妻中,配偶任何一方都能做到,笔者也不是认为夫妻关系中有了以上三种情况,就是“危险”的了。
    笔者认为,夫妻关系的“危险”,在涉及财产利益方面,主要源自相关法律规定:
    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本案例中,因没有涉及刘刚与张丽的离婚事宜,故法院是依据第一个法律规定做出的判决。
    对于一方因侵权行为或是犯罪行为而导致产生的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目前理论界没有统一的观点,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从大部分学者观点看来,夫妻一方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并非共同债务的认识占了大多数,但实践中也不乏相反的判例。本案中,刘刚冒领张丽在银行的钱款无疑是涉嫌犯罪行为,至少是侵权行为,在这一点上,张丽和银行都是受害者。但最终,刘刚已被执行死刑,银行将责任风险又转嫁到了张丽头上,张丽成了最终唯一的受害者。退一步说,即使刘刚没有被执行死刑甚至没有被处以刑事责任,依照杭州江干区法院的判决,张丽仍不能逃脱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的恶运,只因为,她是刘刚的妻子。
    由此可见,夫妻关系可怕的一面,如果你找了一个品性不好的配偶,你可能随时都有可能背负连责债务的恶运!
    事实并非如此简单,“夫妻关系”的危险之处在离婚时尤为突出。面对离婚,因为涉及到纯粹的利益关系,从法学者“人性本恶”的角度来看,通常配偶双方都会积极地处理自己的人格观念,甚至会恶意积极地谋求“损人肥己“的利益。笔者手中的离婚案件中,几乎每下案件都可能会涉及到“虚假债务”的问题。在离婚时,一方或双方都向法院提供了大量的借条或借据,希望法院认定这些债务成立,由双方共同连带偿还。这些欠条或借据上载明的时间,往往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借一方,往往是配偶一方的亲友或同事。配偶一方向法院提交欠款证据,哪怕不是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也会给另一方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毕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产生的债务,根据法律规定首先会被推定是共同债务。
    对于一方签署的欠据,法院一般不会安排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而是告之由债权人另行诉讼。而在债权人另案提起的债务纠纷中,一般也并不是直接以欠据为唯一证据来认定夫妻共同连带承担债务关系的成立,而是根据不同的案情,结合其它签名债务人讲述的借款用于家庭共同支出的项目,再看否认共同债务成立一方是否能举出反证,综合判断债务是否成立。
    在实践中,“精明”的配偶一方往往会给“实在”的配偶一方以沉重打击,因为如果“假债务”系配偶一方精心设计,尤其是在“借款”同时设计保留相关证据,另一方在事后往往难以找出破绽,从而不得不连带承担相关责任。即使是没有提前充分准备的相关“债务”,在“债权人”向法院提起欠款诉讼,将只有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被告诉至法庭,“债务人”对欠款事实认可,法院很容易作出欠款关系成立的判决书或调解书。而这些判决书或调解书又被配偶一方拿出离婚案件中使用,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一般都会在离婚纠纷中直接采纳这些生效法律文书,而不再去追究这些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产生活,而配偶另一方很难再有机会逃脱“连带承担”的扼运。
    如何解决危险“夫妻关系”对离婚时配偶一方的不利影响,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笔者建议可从三个方面斟酌应对:
    第一个方面,在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一方的情况下,法院应着重查明债务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形成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若系婚后借款,即可判决形成夫妻连带承担债务。
    第二个方面,在夫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或确定连带承担还款责任后,在离婚时,借款一方有义务举证证明其借款确系用于共同生产生活,否则,另一方对于确定相对于债权人的还款责任有内部求偿权,要求在夫妻关系内部,由借款一方独自承担。
    第三个方面,在离婚诉讼中,若配偶一方拿出法院判决、调解书以求法院认定共同承担的债务,法院应责令主张债务成立的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欠外债确实用于共同生活生产。

    事实上,如何防范夫妻关系的“危险”性,最关键的一点不仅仅在于你在选择配偶时考察配偶的道德情操,因为人格会随着利益关系的对峙而变质变味儿,最关键的在于在日常生活中,你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不要对配偶盲目信任,特别是在夫妻关系恶化的时期,更要多一个心眼儿。在处理离婚纠纷时要舍得花些费用听专业婚姻律师的建议与指导,否则,你真的要面对“危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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