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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涉及公司企业股权转让及虚假债务的应对和处理

日期:2008-05-07 新闻来源: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作者: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 贾明军律师

     随着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财产类型的多样化,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中涉及公司企业股权的分割。特别是在江浙一带,由于大量民营企业或家庭企业婚姻状况的不稳定,导致公司企业主或大股东的每一个离婚,都可能会相伴产生公司企业股权转让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
一般来说,在离婚案件中,直接掌控公司经营、运作的当事人、或直接掌控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较为主动,实践中,往往会发生该方当事人调整企业公司账目、或有目的的作账的方式,减少公司经营利润甚至所有者权益,增加债务或者干脆利用虚假的方式虚构债务或制作伪证的方法达到少分财产的目的。有时候,由于虚设证据的一方手段精巧,在诉讼中往往难以识别或反驳,造成对另一方当事人财产分割的不公平,导致明明有“万贯家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却分得很少甚至一无所有。本文将以一改编案例就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 案情简介:
    张明(男,化名)与李兰(女,化名)1988年在浙江宁波结婚,现育有一子张小明(化名)。
    张明与李兰婚后经商,拥有浙江某化工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张明占90%股权,李兰占10%股权)、浙江某纺织品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张明占100%股权)、浙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张明占80%股权)。
张明2001年开始外遇并与第三者同居,并生有一子,由此导致夫妻关系不和。
    2006年4月,张明向浙江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兰解除婚姻关系。后因李兰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浙江省某市人民法院2006年7月一审判决不准离婚。
    2006年8月,浙江省某商业银行D与A、B、C公司四方签订一份协议。该协议称:
    自2000年始,由于A、B公司资金困难,陆续向D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4200万元,现由于A、B公司经营情况恶化,完全丧失还款能力,故现四方协议,由C公司出面帮助A、B公司还款,但A、B公司一切未尽债权、债务归一归C公司所有。
    2007年3月,张明再次向浙江省某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兰在诉讼中发现,张明所持有的C公司80%的股权已于2006年11月转让给案外人E。在李兰提出质疑后,张明向法院提交了借款担保协议,证明C公司向E公司借款,张明自愿以自己在C公司80%股权作为抵押,成为连带担保责任人,并声称因C公司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因此,80%股权才过户转让给E。
    二、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张明由于直接控制股份及公司经营,相对处于强势;李兰由于系家庭妇女,平时只是相夫教子,照顾老人,对于公司经营及财产运作没有参与,因此相对处于劣势。
    由案情根据逻辑分析,张明在离婚案件中经过精心准备,其离婚过程主要经过了以下几步骤:
    A步骤:将其名下的三家公司的资产整合到一家公司即C公司名下。即使李兰对A、B公司股权及资产提出质疑,由于恶劣的财务报表,李兰也不会获得实质利益。
    B步骤:将C公司的股权与自己剥离,使C公司股权不能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处理,抛置于离婚纠纷之外处理。
    C步骤:同时进行不再“复杂”离婚诉讼。由于离婚案件中财产相对清楚,审理难度不大,因此不会给张明离婚带来太大障碍,反而会给李兰造成巨大的精神和经济压力。
    经过以上三个步骤,张明将共同财产中的优质资产全部汇集在C公司名下,然后使用“金蝉脱壳”的办法,合法地使自己表面不再拥有C公司的股权,从而给李兰对于C公司的股权分割造成困难和精神压力。张明已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 借款协议A,证明C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向案外人E借款人民币1200万元整。
    2、 借款协议B,证明C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除向案外人E借款1200万之外,还有1100万元借款。
    3、 相关财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收据、进账单等。
对于张明的三个步骤来说,可谓是环环相扣,前后连贯。
对于李兰来说,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是:
    A、 A、B二家公司早已被张明做空,即使在离婚案件中主张,恐怕也只是一堆债务,可能还会因为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涉嫌抽逃资金的问题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即使赌一把进行公司资产审计,不仅会面临经济压力问题,而且还可能只分配到股权无法变现,到手只是废纸一张。
    B、 对于C公司来说,由于从工商登记情况来看,已不再是张明名下,且由于系担保抵债之名义,已难有转让款可分,因此,不论该股权转让是否有效,均不能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处理。因此,若就C公司主张权利必须另案诉讼。
    C、 若就C公司股权转让进行另案诉讼,须同时适用《合同法》及《公司法》相关规定,找到突破口进行股权转让无效诉讼。
    三、 律师分析
    从该案实际情况来看,涉及到三个法律关系,即离婚法律关系、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和公司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张明之所以将该案做得如此复杂,其目的其实很简单,就是想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不涉及到C公司的分割,以达到将优质财产归为已有的目的。
从离婚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讲,因离婚案件主体的特定性,导致离婚案件中,一般不能涉及第三人权益的处理,包括本案中的债权债务关系、股权转让关系一般都不能在离婚案件中处理。
    从债权债务关系来看,从法律角度来讲,它是独立于离婚案件的另一个法律关系,除非夫妻双方均认可债务,否则在离婚案件中不处理债务。本案中,张明声称债务是自己公司借款,自己履行抵押担保职责。因公司到期未还债务,因此用股权相抵,目前自己已没有债务。实践中,还有一种做法是以自己有债务为由,将自己的股权抵债。不论形式如何,其实操作和处理都是相通的。
从股权转让法律关系来看,又是独立于离婚、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另一法律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可以以自己的股权相抵押,当条件成就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以股权相抵债务。如果一旦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过户变更完毕,从法律角度来说,公司股权人就完成了变更。
就本案而言,C公司股权转让已在工商局变更完毕,E已受让该部分股权,因此,在离婚案件中,法官不能合并处理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
对于李兰而言,需要另外打股权转让侵权纠纷诉讼。《公司法》第72、73、74条规定的即是股权转让侵权纠纷诉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涉及股权转让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包括:
    1. 因公司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限制股东转让股权或以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强制转让股权或强行代转让方决定股权转让价、付款时间或其他条件的,权利受到侵害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2. 如果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不及时或不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或不及时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或不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权及其出资的记载的,权利受到侵害的股权转让人或股权受让人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3. 若转让方股东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有权提起侵权之诉,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虽然股权转让侵权纠纷诉讼与本案实际有些不符,但目前司法实践中,该种类型的案件在法院立案时被定性为“股权转让侵权纠纷诉讼”的做法相当普遍。
    因离婚纠纷导致股权转让的侵权纠纷中,主要有二种类型:
    第一种,股权持有人以低价转让给案外第三人。
    第二种,股权持有人以有外债抵债或有担保抵债为由,将股权没有对价转让给案外第三人。
    对于第一种情况,法院一般认为,如果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按照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一般应认定转让行为有效。至于出让价款问题相对复杂。因为公司股东权益与注册资金一般都会有出自入,公司的财务报表即使真实,也不一定能反应出股权转让时的实际价值。因此,对于公司股权“真实价值”的认定,往往是困难的。并且,公司股权一旦转让,再对公司资产进行审计就会产生障碍,除非将受让人一并列为共同被告,否则法院一般不能强行处理起诉人关于审计公司资产的申请。
    对于第二种情况,虽然与第一种情况形式不同,但其实质是一样的,只是规避了一具付款的问题。因为如果受让方依合同要支付对价,则出让股权的受让款也要一并分割。对于该种情况的处理,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一般情况下,企业不能向企业拆借资金,企业之间的拆借行为是违法的。企业可以向个人借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企业向个人借款,做账方式为:
    借:银行存款      借款数额
    贷:其他应付款    借款数额
    对于利息,应该视借款用途确定是作为财务费用处理还是资本化,一般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是作为财务费用处理的。利息入账须提供发票,发票可由出借人向税务局申请代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贵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以上规定通过查询公司财务科目确定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在离婚纠纷涉及的股权转让或股权抵押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担心持股一方做假账。就我们的经验而言,企业做假账,也并不是容易的一件事,再高明的会计做的假账也可能会露出马脚和破绽。一般基于公司企业账目的造假,往往是先查银行票据和走账记录,再来调整调账科目。虽然各种转让协议和抵押担保协议可以后补,但银行往来票证却一般无法造假。即有公司企业的往来科目,但由于企业之间不准借贷,即使提供这样的证据可能也会导致合同因非法而无效。如果有个人向企业汇付的银行凭证,还要看相关个人与企业的关系,以及付款的用途和挂账科目。此外,律师还可以根据相关收据、记账凭证、进账单、相关银行票据以及大账、其它应付款的分类账和具体账册来确定债务是否属实。
    总之,当代离婚案件,越来越多地涉及到离婚对公司企业股权分割的影响,基于此,婚姻律师也应该掌握和精通公司法及合同法的条文精神和相关规定,以及财务的相关知识,在处理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公司、合同法律关系时,能够综合运用,这就仿佛有双慧眼,甄别是非真假,最大限度以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婚姻律师不凡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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