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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中华律协民商法论坛推荐提交论文)
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 朱永香
[摘要]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近年来有进一步增多趋势,其呈现出的特征、产生的后果令人堪忧。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家庭暴力犯罪已不是男人的代名词,女性家庭暴力犯罪呈上升趋势,其犯罪原因多源于其自身不堪忍受家庭暴力,以暴抗暴;或是因情感猜疑引发矛盾,随产生报复行为。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2001年,婚姻法修改,增加了关于家庭暴力的禁止性规定。它从过去被人们认为的“家事”走向社会干预层面,显示了社会的一大进步。 近日, 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全国妇联联合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在反家暴问题上打出“组合拳”,让受害者尽早获得公权力的保护和救济。 然而,这些公权力是否真的能够制止住家庭暴力,受害方采取自我保护的方式可以有哪些,法律允许其采取的自我保护的尺度能有多宽,在立法上还是不够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法理与情理的冲突。对于女性家庭暴力,我们应该用客观公正的心态去分析它,用人本主义精神去对待它,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减少因家庭暴力继而又暴力犯罪。 [关键词]家庭暴力 女性犯罪 公权力救济 自我保护尺度
引 言 家庭以婚姻、血缘为纽带,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社会的稳定首先需要家庭的稳定。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家庭成员之间缺乏应有的相互尊重、相互关爱,而是相互猜忌、怀疑,甚至发生暴力冲突;家庭暴力犯罪严重地影响家庭关系的稳定,给家庭成员之间的生命、健康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同时也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大局。
[案例一] 刘某元(女,29岁,湖南省某乡集镇码头居民)与丈夫林某某长期不和,经常遭到丈夫的殴打。为摆脱殴打,产生毒杀亲夫的念头,遂买回毒鼠药,做晚饭时,投放在菜汤中,其夫食用后中毒,后被邻居发现送到医院,经全力救治脱离生命危险。 法院判决刘某元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二] 26岁的施某,女,贵州人,1993年怀着身孕被拐卖到江苏省某县,买她的“丈夫”为了防止她逃跑,想把她打残。她身上、腿上均伤痕累累,疤印触目,这都是她“丈夫”用刀划、用开水烫的结果。最后一次,“丈夫”打她时,竟然用辣椒面塞进她的阴道,甚至企图强奸她的女儿,施某实在忍无可忍,愤而将丈夫掐死。 法院判决施某犯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案例三] 39岁的王某莉,自从25岁结婚后,就因生活琐事长期受到丈夫的暴力殴打和虐待,有病也不给治。娘家人劝其离婚,她却觉得离婚太丢脸,同时也舍不得孩子,虽然恨丈夫恨得咬牙切齿,却因丈夫的强悍,无力与之抗争。日积月累,她终于无法再忍受,竟转而把怨恨发泄到只有5岁的儿子身上:“我要让你断子绝孙!”为报复丈夫,她竟然亲手掐死了自己的儿子。 法院判决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中的,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被害人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行为不仅包括夫妻间,而且包括具有长辈、晚辈等代际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人们间相互发生的暴力行为,它不仅包括对被害人的肉体上的暴力行为,同时也包括对被害人的精神上的伤害行为。 二、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的特征 1、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在普通老百姓看来,犯罪尤其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行为,作案者应该是男性。然而,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恰恰是那些在平时逆来顺受、善良懦弱的女性;在平时,她们或许连一只鸡都不敢杀,但在特殊时刻却可以伤害别人甚至杀害别人。 2、犯罪手段残忍,不计后果。女性罪犯一般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平时不敢和对方顶嘴或身体反抗,然为了摆脱这种状态,她们会根据自身的心理和生理特点,有的选择了比较隐蔽的投毒方式犯罪,如案例一中的刘某元;有的则一时失去理智,长期的愤怒情绪顷刻化为暴力,如案例二中的施某;有的则意气用事,转移仇恨,疯狂报复,伤害无辜,如案例三中的王某莉;在个别案件中,嫌疑人杀害亲属后抛尸于荒野,其行为令人发指也让人感慨不已。 3、从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看,发生在夫妻之间和父母子女之间及儿媳与公婆之间的暴力侵害案件居多。丈夫经常对妻子施暴或者丈夫有外遇妻子苦劝无果,妻子要么拿孩子出气,要么对丈夫一杀了之。 4、从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和案发原因看,嫌疑人多是因家庭生活琐事、感情纠葛而产生矛盾,形成积怨。当冲突爆发时,丧失理智,报复犯罪或激情犯罪。 三、减少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的几点措施 1、加强道德教育,树立良好风尚;加强普法力度,提高法制观念。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加强道德教育,广泛宣传法律。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真正贯彻男女平等法律思想,让家庭成员之间懂得互相尊重。当女方受到暴力侵害时,要敢于反抗,要懂得反抗,如大声呼救,请家人、邻居帮忙,或打110报警。切实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不能以暴抗暴,这样不但不能救自己,反而触犯刑律。 2、加强对女性心理辅导,帮助其提高自身素质及自我保护意识。 当女性受到暴力侵害时,不能逆来顺受,不能压抑受辱委屈的情绪,要敢于家丑外扬,敢于解除这种不正常地婚姻关系或是家庭关系;同时,要调整自己的心态,不把自己的火气乱撒,保护自己的同时,不能伤及无辜。 在反抗暴力时,要懂得学会保护自己,受伤后尽量进行伤情鉴定,并保留相关凭证。如果对方情绪异常激动,手中有刀、棍等凶器时,要尽量躲避。 3、制定相关法律,引进分居制度、禁制令制度,有效保护弱势群体。 近日, 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全国妇联联合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这份“意见”详细规定了七部门的具体职责: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并处理;妇联组织要建立反对家庭暴力热线,认真接待妇女投诉,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家暴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宣传、卫生、民政三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卫生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的取证工作,民政部门则应及时为受害人提供庇护等救助。 相比于此前,该意见的出台,将最大限度地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表明了我国政府各部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志和决心。但是,要杜绝家庭暴力,仅依靠该意见还是不够的,建议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过程中应引进分居制度,禁制令制度,当家庭一方成员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时,公权力部门可以出面要求将双方隔离,禁制施暴方在多少范围内不得靠近受害方,及时化解矛盾,减轻暴力程度。 四、结语 家庭女性犯罪,女性固然是施暴者,然而多数情况下女性同时也是受害者,为了家庭的幸福以及社会的稳定,最重要的是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爱护,要经常沟通,增进彼此的亲和力,这样家庭才真正成为我们每个人避风的港湾,祝愿我们的每个家庭都幸福快乐相伴
参考文献 [1] 作者:蹇泽勇 家庭暴力犯罪中实证透视女性司法保护 2008-6-22 东方法眼 [2] 作者:杜 静 论家庭暴力 06-08-23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3] 作者:吴耀辉 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2007-11-22 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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