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摘自中国检察日报网,作者:张如新)
据媒体报道,2001年5月16日,广西东兴市江平镇某村28岁的青年陈某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即向亲友发出请贴,同时与26岁海南姑娘叶某、22岁的湖南姑娘戴某举办了婚礼,公开过上一夫二“妻”的生活。且叶某、戴某分别于今年6月、7月各生下一男婴。此事发生后,引起了当地妇联、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但是,对于此事定性、适法、处理等问题,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司法机关至今“束手无策”。
笔者认为,此行为属于同时形成两个事实婚姻关系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破坏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属于同时重婚、共同同时重婚行为,应将陈某等三人的行为定性为重婚罪。
一、同时形成两个事实婚姻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此事中,陈某一男同时娶叶某、戴某二女,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于三人都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虽然未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但他们广发请贴、大摆结婚宴席,共同过着夫妻生活,且周围的群众都认为其是夫妻关系,并产生了叶某、戴某各生下一子的后果,实际上同时形成两个事实婚姻关系。这不仅严重地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而且严重破坏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和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该定性为犯罪。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性开放、性自由等腐化堕落思想的浸蚀,近年来,我国出现了“二奶”、“小白脸”、“小蜜”等与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格格不入的异类怪胎,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在这种情况下,婚姻法的修改被历史地提上了立法修法的议事日程。但考虑到法律的谦抑性、连续性和稳定性,这次婚姻法的修改并没有将传统重婚行为之外的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法律化,而只是在婚姻关系解除以及对婚姻关系的弱者或无过错方的补偿方面给予了一些选择、倾斜。因此在客观上陈某这类人钻了法律“空子”的机会。这不能不说是这次婚姻法修改的一个重要缺陷或者无奈。
如果陈某之流的行为没有得到法律的否定,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无异于为现今包二奶、养小蜜、养小白脸等事实上的重婚犯罪行为大开绿灯,为他们逃避法律的惩罚大开方便之门,不利于对破坏一夫一妻制度行为的惩处,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保护。
二、同时形成两个事实婚姻关系的行为属于同时重婚行为
在刑事理论和实践中,我们经常所讲的重婚犯罪行为一般是指异时重婚行为,即必须以既定的婚姻关系存在为构成重婚罪的先决条件。即先已经地存在b一个婚姻关系,而后再增加另一个婚姻关系。前后婚姻关系存在着时间的先后性。不论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情况,还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的情况,在重婚的时间序列之前已经存在着一个婚姻关系。但没有考虑到同时重婚的情况。因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而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一个根本原则就是坚持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所以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出现同时重婚的情况。
所谓同时重婚是指三个或三个以上异性成人未经法定程序登记或者部分经过法定程序登记部分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登记而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的行为。包括一男同时娶二女、一女同时嫁二男、一男同时娶多女、一女同时嫁多男、多男同时娶多女和多女同时嫁多男等情形。这里的婚姻关系包括法律予以确定的婚姻法律关系,也包括没有经过法律确定但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推定的婚姻关系,即事实婚姻关系。陈某、叶某、戴某等三人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登记擅自建立两个婚姻关系,即陈某与叶某的事实婚姻关系和陈某与戴某的事实婚姻关系,不论其是否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与否,也不论这两个婚姻关系之一是否已经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其婚姻dab关系是否有效或者是否受法律保护,他们的这种行为客观上已经具备了重婚行为的本质特征--双重婚姻关系,属于同时重婚行为,应该依据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同时形成两个事实婚姻关系的行为属于同时共同重婚犯罪行为
在客观上,重婚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指已婚者重婚,即有配偶而重婚的行为;二是相婚者重婚,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一般而言,重婚犯罪行为属于对世共同犯罪行为,即只要实施了重婚犯罪行为,其当事人双方都同时构成犯罪,并不以双方均有配偶为必要条件,因为即使没有婚姻关系的主体如果明知对方有配偶而还与之结婚形成婚姻关系的也构成重婚。因此,重婚犯罪又属于必要共同犯罪。
但在实践中,对于相婚主体的重婚行为还存在着另外两种情形:一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没有婚姻关系的主体明知对方(异性主体)有配偶而同时与之建立新的婚姻关系;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没有婚姻关系的主体同时与没有婚姻关系的异性主体建立新的婚姻关系。这实际上就是笔者在此所说的同时共同重婚犯罪行为,对此,是否应该认定为重婚呢?对于第一种情形,回答显然是肯定的。因为不论相婚者的主体是一个还是多个,只要建立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不论是否履行了婚姻登记程序,只要能b5证明形成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包括一个合法婚姻关系+一个不合法婚姻关系或者事实婚姻关系、一个合法婚姻关系+二个或二个以上不合法或事实婚姻关系等情形),就是重婚行为。对于第二种情形,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理论和实务界均存在着分歧。有的认为,不应该一律认定为重婚,应分别对待。只有当两个或两个以上没有婚姻关系的主体同时与另一没有婚姻关系的异性主体建立的婚姻关系中存在着一个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形才能认定为重婚,除此之外只能按违反伦理道德规范来对待。因为如果其中没有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则事实上形成的婚姻关系全部是事实婚姻关系,而事实婚姻关系由于其没有法律保护效力,所以刑法同样也不具有惩罚力。有的认为,即使形成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中没有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也应该认定是重婚。因为重婚的本质特征是异时或同时存在着双重或多重婚姻关系,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度,虽然形成的多个婚姻关系中没有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但其根本上是对于一夫一妻制度的否定和破坏。不论这种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有法律效力的还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关系,只要能证明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的行为,就应该认定是重婚。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因此,陈某同时娶二女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一个不合法的婚姻关系+另一个不合法的婚姻关系=双重不合法婚姻关系(事实婚姻关系)/重婚,属于这种共同同时重婚的第二种表现形式,也应该予以认定为重婚罪。由于叶某、戴某在此种行为过程中主观上具有二女嫁一男同时共同建立双重婚姻关系的故意,而且客观上又积极实施双重婚姻行为且造成各生下一个儿子的严重后果,直接、严重地破坏了国家一夫一妻制度,因此也应认定是重婚罪的共同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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