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要生 一、关于离婚的标准问题。
人的感情属于人的心理活动,不属于法律调整的对象。夫妻感情
不能囊括夫妻关系的全部,而夫妻关系的外延比“感情”的外延要大
得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作为离婚的标准,离婚的标准只能
是夫妻关系确已破裂。
二、关于非法同居限制男方诉权问题。
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非法同居导致女方怀孕或生育子女,非法同
居行为虽具有违法性,但胎儿和婴儿是无辜的。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
娩后一年内其身心健康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非法同居关系
中,一定期限内限制男方的诉权是很有必要的。因此,建议婚姻法在
修改时规定,男女非法同居期间,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
男方不得提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请求;女方提出或人民法院认为确
有必要受理男方解除同居关系请求的,不在此限。
三、关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的亲权行使问题。
父母双方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有行使亲权的权利,一
方负有配合的义务。亲权的内容包括:(一)探视权,即有定期或不定
期探望子女的权利。(二)知情权,即对子女的生活、学习、身体健康、
思想、财产等状况有进行了解的权利。(三)决定权,即与对方就有关
子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有共同进行决定的权利。(四)异议权,即对
对方不当的抚养管教方式或其他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言行有提出异
议并要求改正的权利。(五)变更权,即在对方不尽抚养义务时,有要
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权利。
四、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诉讼地位问题。
离婚案件中,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能力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抚养并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作为第三人参加
诉讼行使抚养请求权。
五、关于债权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共同的债权人应
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不明知其债务人正在进行离婚诉讼的债权人,
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公告,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来。
六、关于假离婚真逃债问题。
夫妻双方使用假离婚手段以达到逃避债务之目的的离婚案件,应
一律判决不准离婚。准予离婚后才发现是使用假离婚手段以逃避债务
之目的的,法院应撤销原债务负担问题的处理部分,重新判决双方对
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已转化为无形财产的处理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已转化为无形财产,是指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转化为夫妻一方或双方所掌握有某种技能,这种技能在当时
或以后的社会生活中取得物质利益。如男方用夫妻共同财产2万元取
得高级律师职称,现男方担任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年收入10万元。对
夫妻一方用原夫妻共同财产掌握某种能取得物质利益的技能,其所耗
费的原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未掌握技能的一方在
分割夫妻全部财产时应当得到照顾。
八、关于夫妻双方特有财产制度问题。
夫妻特有财产制度是指婚后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的制度,其总原则是要求这些财产与个人的身份密不可分或是生活所
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婚后夫妻一方具有专用性质的物品,如女
方的戒指、项链、手镯等。(二)婚后夫妻一方从事职业或某种爱好的
专用物品,如男方爱好摄影的摄影器材。(三)婚后夫妻一方获得的人
身损害赔偿金。(四)婚后夫妻一方所得的荣誉奖品和资金。(五)婚后
夫妻一方通过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取得的财产权利。
九、关于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登记制度问题。
为保护男女婚前个人财产,减少离婚诉讼中案件的调查项目,男
女结婚登记时由婚姻登记机关在结婚证上记明个人所有财产项目是很
有必要的。
十、关于人工生殖技术的有关法律问题。
人工生殖包括人工授精、试管婴儿和代孕母亲。人工生殖技术所
生子女应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人工生殖技术所生子女、男
女婚前为非婚生子女,婚后为婚生子女。人工生殖技术所生子女有两
个以上的父母时,其生父母和现在的养父母对该子女都应有抚养、教
育的义务,该子女对生父母和现在的养父母都应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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