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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探视先听听孩子意见

日期:2004-06-03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本报讯(记者 万佳)抚养子女的一方不愿离异配偶定期探望子女,而另一方却坚持要求探视,双方很少考虑处于尴尬境地的孩子的意见。部分离异双方的探视纠纷,让孩子背上了沉重的心理负担。

   道里区一对夫妻1999年离婚后,8岁的女儿判归母亲抚养,父亲定期探望女儿。2001年,女方再婚后不愿意前夫再来探望已经懂事的女儿。新婚姻法对探望权作出明确规定后,男方依法将前妻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准许父亲每周探望女儿一次,探望地点确定在母女居住地的居委会。已13周岁的女儿对父亲每周强制探望十分反感,她提出探望是否应当征求她的意见的问题。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因探望发生纠纷,多是夫妻在离异时就已矛盾重重,离异后无法心平气和地协商子女探望的情况。

   刘莉律师认为,婚姻法关于探望权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应当征求孩子的意见,因为孩子的意见也是判断探望行为是否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因素。但孩子毕竟不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同时也不能完全排除大人教唆影响的可能,所以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来征求孩子的意见。确定探望权,既是要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使父母离异的孩子能享受到完整的父爱和母爱,同时也要满足不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关爱子女的精神需要,但当二者发生矛盾时,前者应处于更重要的地位。

   太平区法院法官王爽表示,是否征求孩子意见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10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不应当征求孩子的意见。如果是10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可以征求孩子的意见。但考虑家长一方可能对孩子教唆的原因,执行法官可以考虑征询孩子老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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