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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难尽探视权

日期:2006-09-06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离婚后探视孩子不仅仅是一种权利和对亲情关系的维系,更是为了孩子身心的健康成长。探视权是受新婚姻法保护的一种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围绕它却发生着许多令人心酸的故事。探望子女,有法可依;维权实践,执行困难———
  不久前,省会裕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探视权被侵害而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此案中被侵害探视权一方崔春莲不顾路途遥远,离婚后曾经六次到前夫父母家中看望孩子,均遇到阻挠,只有一次看了孩子一眼,时间还不超过两分钟。裕华区法院为了维护崔春莲的探视权,也为了更有利于孩子身心的健康成长,变更了孩子的抚养关系。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当事人双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纠纷也逐年增多。毕竟,婚姻可以重组,家庭可以重建,但血浓于水的亲情却是不可能改变的,许多人在离婚时忽视了对孩子探视权的主张,直到出现探视权纠纷时才向法院起诉。


  新婚姻法:为探视权护航
  我国修订前的《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由于对探视权没有明文规定,因而,在实际操作中,离婚的一方千方百计阻止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情况层出不穷。针对这一实际问题,修订后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首次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探视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的成建律师向我们介绍说,修订后的《婚姻法》关于探视权的规定涵盖了三方面的内容:谁有探视权?行使探视权的方式?什么情况中止探视权?从法律上来讲,探视权概念的出现是一种进步,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法律具有人文关怀的立法精神,也符合对亲情思念的人之常情。
  但是,成律师又指出,探视权和婚姻的自主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矛盾。婚姻自主,代表离婚是两个人的事。但实际上,对孩子来说,长期脱离父或母,是一个悲剧,孩子在离婚这种程序中,仿佛成了一种物品。有时候,孩子更成了离婚夫妇报复的手段。
  在这种前提下,新婚姻法对探视权的明确规定,是对孩子的一种保护,探视权的核心就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法律为探视权护航,旨在希望每一对离异的父母都能享受儿女绕膝的天伦之乐,共同担负起教育和抚育下一代的重任。毕竟,前一辈的恩恩怨怨不该再让子女来承受!


  实际操作困难:细节问题还有待完善
  “虽然,修订后的婚姻法已经对探视权作了明文规定,为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它毕竟是一种新权利,在实际操作中,还面临着许许多多的困难。”成建律师不无感慨地说,“原告、被告双方对探视权一般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大多集中在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上。”
  对于这些问题,《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法律一般只规定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探视的确定标准。然而,什么时候、多长时间的探视才有利于孩子成长?在什么地方探视孩子为合适?这些法律都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还得通过协商来解决。但是,离婚的双方面临离婚的残局时往往结下了怨恨,抚养孩子的一方一般不会自愿履行协助探视的义务,这就需要执行人员陪同执行。但法院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同时,这种陪同反过来也许就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今年六月,北京海淀区法院中止了一位离婚父亲的探视权,该离婚父亲在经历了17次法院执行人员陪着探视女儿后被中止了探视权,究其原因就在于,该离婚父亲的探视权实施的全过程都是在执行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实现的,限制了被探视人的思想活动。最后,其女儿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其父的探望。
  成律师认为,除了以上所说的探视权在实际操作中的焦点困难外,
还有很多方方面面的小问题。首先,法律对探视人员的规定范围过小,成律师说:“由于我国受儒家思想影响较深,血浓于水是我国家庭关系的真实写照,就目前情况来看,许多未成年子女一出生就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照看,祖孙之间具有很深厚的感情。而法律却规定,享有探视权的只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还常有分居期间的父或母一方控制子女,使对方无法行使探视权的现象,这也与法律对父母分居期间的探视权没有明确规定是相关的。成律师说:“离婚官司往往要经历很长的一个时期,从分居到正式离
婚的这段时间的探视权问题正是法律的一个盲点。”   
  面临方方面面的困难,有关业内人士认为,对探视权还应做一些细节方面的规定,同时,探视权还应有强制力做保障。新《婚姻法》并没有规定一方在行使探视权不能的情况下的强制措施,因而导致了某一些人以种种理由作为拒不执行探视权的借口,探视权也形同虚设。成律师总结说:“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因而探视权作为另一方的法律义务,也应该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反过来,对于哪些情况下探视权应当中止,立法也应列举出具体的事由。但是,关于这些细节问题,我们都只有等待司法解释的出台而进一步完善!”
  有关人士还建议:为了更方便以后的操作,离婚的父母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中就明确规定出有关探视权的细节,比如:时间、地点、次数、方式等等。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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