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律师视线 >> 学者论文 >> 正文
已逾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是否有权起诉父母要求给付抚养费?

日期:2008-06-08 新闻来源: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那么年逾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是否有权要求其父母给付抚养费?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作何种理解,是正确回答这一问题的关键,也是审判实务中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我国国情,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中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据此,已逾18岁的在校大学生,因其已经成年,且接受的教育并非高中或以下学历的教育,父母便没有为其提供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强烈的伦理性特点,其财产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法律关系,它不反映民事法律中的等价、有偿原则,而更多的是出自人的天性、伦理和亲情,并依赖于特定的人身关系而存在。亲属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性和亲属间权利和义务的关联性,决定了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行为有着比其他法律行为更为严格的要求,民事法律中通行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受到了必要的限制。然而这种要求和限制并非无条件的,法律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应当限制在一定的时间范围之内,这不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人性、伦理的要求。正是在此意义上,我国法律对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的时间界限作出了上述规定,以免子女不论长幼向父母无限制的索取,从而保障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免受不利影响和负面冲击。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两婚生子女一随原告生活、一随被告生活时,因两子女年龄有差距,是否还要判决抚养较大子女一方补偿年龄差距部分的抚养费予另一方?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对子女抚育费的分担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才依法作出判决。对于两子女年龄差距较大,判决原、被告各自负担抚育子女的抚养费的情况,从公平角度出发,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和负担能力等情况,结合当事人对抚育费分担的意见,人民法院可判决抚养较大子女一方补偿年龄差距部分的抚养费的一半予另一方。

 

 
上一条新闻:
下一条新闻:
[关闭窗口]
本站服务
· 贾明军主任简介
· 吴卫义律师简介
· 赵宁宁律师简介
· 王小成律师简介
· 陆颖律师简介
· 徐洁律师简介
· 朱永香律师简介
· 付忠文律师简介
· 王悦建律师简介
· 200-500面谈咨询
· 离婚调解服务
· 案件代理服务
· 网上预约咨询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