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离婚过程中的非法律赔偿 |
虽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但实践中,由于离婚损害赔偿仅严格适用于同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严重危害婚姻家庭的行为,因此,实际上,法院判决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例在审理整个离婚案件中的比例不大。但在实践中,一方在离婚中自愿给与另一方的非源自法律规定的赔偿或“补偿”,却较为多见。了解和分析这些客观给付情况,对于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维护自己委托人的权益是较为重要的。
一、离婚过程中的非法律赔偿的原因。
一方非因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牺牲自己的经济利益,给与另一方赔偿或补偿,一般出于以下三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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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性、法律、合同婚姻 |
以一个律师的视觉看待,“婚姻合同”实质是人们对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处置。如果这种处置行为侵害了第三者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就会具有违法性质。而未婚或离异男女的“婚姻合同”,实质最近似于一份“同居宣言”,“合同”履行期间其实就是“同居”行为的延续。对于“同居”, 2001 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已经悄悄将“非法同居”变成“同居”,这意味着,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立法基础的提升,对于未婚或离异男女之间的“同居”行为,我国法律已从过去的“制裁”态度改变为“既不支持,又不制裁”的消极态度。
就我理解,对于“婚姻合同”中关于情感问题的约定,如果一方违约诉至法院... 全文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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