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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件一向是上海法院系统审理的重点类型,上海高院针对 2001 年修订的《婚姻法》,先后出台过若干意见,在此,我们挑选出 2004 年《上海高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中与婚姻案件审判有关的问答,并注有解析。
一、民事诉讼程序方面。
1、 对于有未了解民事诉讼的企业法人,人民法院是否可以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答:根据我国出入境管理法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有未了解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出境管理部门,限制其出境。企业法人虽然不存在出境问题,但由于涉及企业法人的许多诉讼事项需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因此,如果特定案件的审理确实有限制企业法人的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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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1 、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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