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涉外婚姻
>>
涉外婚姻法律
>> 正文
最高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日期:2006-11-23 新闻来源:
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
上一条新闻:
下一条新闻:
[
关闭窗口
]
本站服务
·
贾明军主任简介
·
吴卫义律师简介
·
赵宁宁律师简介
·
王小成律师简介
·
陆颖律师简介
·
徐洁律师简介
·
朱永香律师简介
·
付忠文律师简介
·
王悦建律师简介
·
200-500面谈咨询
·
离婚调解服务
·
案件代理服务
·
网上预约咨询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