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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同胞离婚应当如何办理

日期:2006-11-23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 新闻阅读次数:
    港澳同胞是指具有港澳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确定当事人的港澳同胞身份要注意两点:一是要具有港澳居民的身份,即须持有当地主管门颁发的居民身份证;二是要中国国籍。有的港澳中国居民持有外国护照,如其所持的是英国或葡萄牙的属土公民护照,根据我国政府分别与英国政府、葡萄牙政府达成的协议,他们仍是中国公民。如其持有的是英国或葡萄牙的本土公民护照或其他国家护照的,则属于中国血统的外籍人而非港澳同胞,其离婚问题应按涉外离婚办理。《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规定为港澳居民。

  1)港澳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的离婚:

  港澳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离婚,要求在内地办理,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做了妥善处理的,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内地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夫妻双方都在港澳定居的港澳同胞离婚:

  夫妻双方原在内地结婚,后来都到港澳地区定居,因特殊原因,双方回内地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由当事人原结婚登记地、原婚姻地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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