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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资料来自上海民政网)
一、国内公民结婚登记
办理机构:
上海各区县民政局 ( 婚姻登记部门 )
办理时限:
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申办对象资格:
(一)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二)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三)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四)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六)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申办手续:
(一)户口薄; (二)居民身份证; (三)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办理程序:
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颁发《结婚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和时间:
单 位 |
地 址 |
结婚接待时间 |
语音电话 |
接待电话 |
黄浦 |
中华路 1011 号 |
周一至周六 ( 上午 9:00-11:00, 下午 1:30-4:00) |
63185355 |
63777913 |
卢湾 |
合肥路 315 号 201 室 |
周一至五下午,周六 |
53963012 |
53963426 |
徐汇 |
漕宝路 82 号光大酒店三楼 |
周一至六 |
64325542
64325545 |
64325543 × 802
64325547 × 802 |
静安 |
延平路 123 弄 15 号 |
周 一、二、五
下午 1:30-4:30 ,周六 |
62672863 |
62719228 |
长宁 |
武夷路 333 号 |
周一至六下午 1:00-4:30 |
62251100 |
62251100 × 216 |
普陀 |
北石路 609 号二号楼一楼 |
周一、三、四、六 |
52803612 |
52564588×7103 |
闸北 |
天目中路 749 号 71 号二楼 |
周一至周四、周六(上午 9 : 00- 下午 4 : 00 ) |
63805326 |
53550041 |
虹口 |
玉田路 195 号 |
周二、三、四、六,
周一、五上午 8:30-11:00 |
969183826 |
65523241 |
杨浦 |
榆林路 707 号 |
周二至六下午 1:30-4:00 |
969183003 |
65419450 ×
2423 、 2424 |
闵行 |
莘庄莘潭路 80 号 |
周一至六上午 8:00-11:00 |
64886900
64984950 |
54530884 |
浦东 |
福山路 90 号
川黄路 201 号 |
周一至六 |
58984550
68751667 |
50816328 |
嘉定 |
塔城路 560 号 |
周一、三、五、六 |
59528196 |
结婚 59528242
离婚 59528667 |
宝山 |
友谊支路 79 号 |
周一、二、三、四、六 |
969183566 |
56122335 |
南汇 |
惠南镇城基路 29 号 |
周二、三、五、六 |
58012424 |
68018414 |
奉贤 |
新建中路 542 号二楼 |
周一至六 |
|
57420620 |
金山 |
朱泾镇临源街 620 号 |
周一至六 |
57320237 |
57324119 |
松江 |
松江区人民北路 153 号二楼(松江区市民服务中心) |
周一至六 8:30-16:30( 补领结婚证书 周三 8:30-16:30) |
37811890 |
57727552 |
青浦 |
外青松公路 6189 号 |
周一至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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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 69714230
离婚 69714233 |
崇明 |
兴贤街 31 号 |
周一、三、四、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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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11302 |
二、上海居民与香港特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
办理机构: 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善意提示 :
一、翻译单位
1 、上海市婚姻服务中心
地址:漕宝路 82 号光大会展中心三楼 E 座 联系电话: 64325090
2 、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协会翻译咨询服务部
地址:南京东路 66 号 702 室 联系电话: 63233608
3 、上海市锦江对外服务公司
地址:长乐路 191 号 联系电话: 64721015
4 、上海上外翻译总公司
地址:东体育会路 100 弄 3 号 联系电话: 65877585
二、举行颁发结婚证仪式(不收费)。上海市婚姻服务中心可为结婚当事人提供照相留念。
三、上海市婚姻服务中心还提供拍摄证件照服务,当事人可自愿选择。
四、上海居民请带社保卡,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免费提供更改婚姻信息服务。 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和时间:
地 址:漕宝路 82 号光大会展中心 E 座三楼
联系电话: 64325087 电子信箱:shhy@shmzj.gov.cn
网 址: www.shmzj.gov.cn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六 ( 除周二、周四下午 ) 上午 9:00 — 下午 4:00
办理时限: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当场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理由。
申办对象资格:
( 一 ) 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 22 周岁,女满 20 周岁; ( 二 ) 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 三 ) 当事人一方必须是上海常住户口; ( 四 ) 双方当事人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 五 )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六 ) 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 七 ) 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办理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
申办手续:
(一)上海居民 1 、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2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登记中心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书)。(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 2 、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 6 个月)。(三)华侨 1 、本人的有效护照(含复印件); 2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有效期 6 个月)。(四)外国人 1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含复印件); 2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有效期 6 个月)。说明: 1 、如果证明材料是外文的,还须提供由具有翻译资质单位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2 、当事人还须提交 3 张大 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办理程序:
当事人出示证件、证明(外文证明须翻译成中文)→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颁发《结婚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附 录: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 本人申请结婚登记,谨此声明: 本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 性别: ____ 国籍: _______ 出生日期: _____ 年 ___ 月 ___ 日 民族: ______ 职业: ______ 文化程度: _______ 身份证件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户口所在 _____________ 婚姻状况: _______ (未婚 / 离婚 / 丧偶) 对方姓名: ________________ 性别: ____ 国籍: _______ 出生日期: _____ 年 ___ 月 ___ 日 民族: ______ 职业: ______ 文化程度: _______ 身份证件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户口所在地 ________________ 婚姻状况: _______ (未婚 / 离婚 / 丧偶)
本人与对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 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自愿结为夫妻。
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人: ____________ 监誓人: ____________
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注:声明人签名须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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