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问题一点通
                                                       ◇ 文 贾明军
     人有生老病死,这是天理定律。人死后,留有财产,财产如何继承,是每一个人都会或将会面对的事。如果继承处理的好,活着的人将顺利得财,在悲伤中念着死去人的好;如果继承处理的不好,活着的人难免相互争斗,甚至引发新的悲剧发生。因此,对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初步了解,是十分必要的。
一、法定继承的顺序及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若被继承人死亡,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遗嘱,被继承人的财产按照以下顺序发生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举例来说:张海与刘慧系夫妻,张海有父张大、母李氏,有姐张梅,有弟张江。现张海之父张大死亡,且没有留有遗嘱,其名下的 100 万遗产如何分割呢?
    因为张海之父张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在世,因此,张海之父张大的 100 万遗产应按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即由其配偶李氏,子女张海、张梅、张江进行分配。因张大父母已过世,因此,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因此,张大的 100 万遗产应进行如下分割:
    张大的 100 万:因与其妻李氏系夫妻关系,该 100 万遗产为共同财产,因此, 100 万其中的 50 万应为李氏所有,因此,张大名下的 100 万应只有 50 万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张大的 50 万按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即由张大的配偶李氏、子女张海、张梅、张江四人继承,即 50 万元分成四份,每 12.5 万元。

二、遗嘱继承的形式。
    根据《继承法》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遗嘱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遗嘱形式

见证人

效力

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况

1 .公证遗嘱

公证机关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 继承人、受遗赠人;

3.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

2 .自书遗嘱

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1. 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2.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3 .代书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 .录音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 .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继承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1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遗嘱人应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 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