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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形式
见证人
效力
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况
1 .公证遗嘱
公证机关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 继承人、受遗赠人;
3.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
2 .自书遗嘱
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1. 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2.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3 .代书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 .录音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 .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