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陈昌森律师接受《生活新报》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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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昌森律师接受《生活新报》专访
 
                 失踪18年后返家
                 注销户口可恢复
  前日,本报独家刊登《“死”了18年的女儿突然哭喊“爸爸”》一文后,这名女子的不幸遭遇在社会上引起了激烈反响。在被拐卖已经达18年后,她的索赔之路何去何从?她想申请恢复自己早就已经被注销的户籍,是否可行?应该走怎样的程序?昨日,本报记者带着这一系列问题,专门走访了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的陈昌森律师。

  1986年6月底的一天,家住昆明张官营的杨丽在圆通剧院外闲逛 时,被一贵州口音男子以介绍工作为由,带其吃饭。饭后,即感头昏,随后被此人拐卖到了山东巨野县乡下,“嫁”给了一个比自己大18岁的老农民,当时,她刚刚小学毕业,年仅15岁。据其介绍,在长达18年的“夫妻”生活中,她生下了两个女儿,但“丈夫”及家人仍经常虐待她,她多次出逃和自杀,均未遂。

   2005年1月2日,杨丽终于以“看父母是否还在人世”的理由,逃回了昆明老家。两月后,思念女儿的她返回山东,临行前,她表示将在六七月间再回昆明定居。

■律师解说

   记者:18年前杨珍失踪后,当地派出所将其户口注销。请问这种注销合法吗?

   陈昌森律师:为了加强户政管理,公安机关在杨珍长期失踪的情况下有权注销其户口。

   记者:杨珍的户籍问题得不到解决对其本人有何影响?

  陈昌森律师:事实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自愿结合而形成的一种婚姻状态,是为法律所认可的。杨珍与她“老公”之间的确存在着长期的共同生活关系,但这不能算是法律上的事实婚姻,这种情况比较接近于“受胁迫的婚姻”。由于双方之间缺乏有效的婚姻构成要件,法院不会受理类似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自行解除即可。

  记者:那边的村里明知是非法婚姻,仍给他们分配土地,初衷似乎是为了给他们提供生活所需,出发点很好。对那种长期默许非法婚姻存在的作法,你怎么看?

  陈昌森律师:从客观上讲,不能否定这是一种善意的人道之举,但长期坚持这种做法无疑会滋长当地的犯罪风气

  记者:现在的问题是杨珍想恢复自己的户籍,可以吗?她该走怎样的程序?

  陈昌森律师:如果杨珍愿意返回原籍即昆明生活,她可以依法申请恢复其户口,由杨珍本人或亲属向辖区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凭原有的户口证明或原注销户口登记申报变更登记即可。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对此亦有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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