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徐涛律师接受湖南公共频道的采访 探讨大学生“禁婚令”解除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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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涛律师接受湖南公共频道的采访 探讨大学生“禁婚令”解除的法律问题
 
  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于2005年9月1日生效,该规定取消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未作规定。

  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可自愿结婚。原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条文与婚姻法不一致。据教育部在70多所高校进行的调查,目前多数高校对在校生能否结婚已不作要求,且并未出现有关管理问题,因此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

  2005年9月5日,就这个问题湖南公共频道以《大学生“禁婚令”解除》为专题,对有关人员进行了采访。在采访到湖南君安达律师婚姻家庭部主任、湖南婚姻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涛时,徐涛律师认为,教育部这一规定出台,彰显了国家在立法时的细化和人性化,是国家法制进步的一个象征。但是在面对这个问题时,应当用一种客观的观点看待。具体而言,就是宽容的对待,理性的进行。宽容的对待,就是整个社会对于不禁止大学生应当理性的对待,这一规定所蕴涵的进步意义要大于实质意义。同时,对于大学生而言,应当理性的进行,大学生应当认识到自己在求学时代的任务是学习,而不是过早的走入婚姻的殿堂。对于婚姻而言,所涉及到的除了感情问题以外,还有很多现实的问题,如家庭问题、经济问题等,作为大学生在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因为自己的客观身份,是很难处理好这些事情的,从而很容易导致产生纠纷。因此,大学生对待这一新的规定,应当认识到不禁止大学生结婚并不等同于提倡大学生结婚。在谈到目前企业、事业单位上为了管理上的方便而禁止员工内部结婚的问题,徐涛律师认为,这一现象从严格意义上讲是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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