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作者:贾明军、杨晓林
台湾是我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1949年以来,大陆出台了一系列涉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其中相对重要的有:
一、宪法
我国1982年《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二、法律
1994年3月5日,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这是唯一的一部涉台法律,该法同日由江泽民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该法主要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到大陆投资,促进两岸经济发展。
三、行政法规与规范性文件
1987年10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关于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接待办法的通知》是国务院关于涉台法律事务的第一个法规性规范文件。
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7月3日以国务院令第7号发布施行的《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是首部涉台单项行政法规。
此后,国务院还制订了《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话细则》、《中央人民政府处理“九七”后香港涉台问题基本原则和政策》、《中央人民政府处理“九九”后澳门涉台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政策》等,这些是目前中国政府处理有关涉台事务的主要依据。
四、司法解释
主要涉及涉台民商事、刑事案件的受理、审判、认可与执行等方面的内容。主要有:
1、1988年3月14日、1989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
2、1988年8月5日、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的《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谯会纪要》、《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
3、199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4、199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总之,对于涉台案件,大陆政府的主要原则是,涉台案件的审理,要严格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政策、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办事。台湾居民在台湾地区的民事行为和依据台湾地区法规取得的民事权利,如果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承认其效力。对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也将根据这一原则,分别不同情况,具体解决效力问题。此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后,与台湾有关方面通过适当途径,妥善解决相互委托代为一定诉讼行为、送达诉讼文书和执行的问题。
五、部门规章
有关部门单独或联合制定发布的专门规定有以下几类:
(一)关于台胞、台属因私出境或赴台探亲、定居有:《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关于台属职工和台胞职工探亲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台胞、台属因私事赴台的规定》、《关于台胞、台属赴台湾地区定居有关待遇问题的规定》、《关于台胞、台属因私赴台申请购买外汇问题的规定》等。
(二)关于婚姻、房产、丧葬
主要有:《关于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问题处理意见》、〈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问题实施细则〉、〈关于台湾同胞回大陆输丧葬问题的通知〉等。
(三)关于对台贸易
主要有:〈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关于禁止从台湾省输入偶蹄动物和产品的规定〉、〈关于开放对台贸易进出口经营权的通知〉、〈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等。
(四)关于新闻、影视、出版
主要有:〈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关于台湾电视从业人员来大陆摄制节目的暂行管理办法〉、〈对台出版交流管理暂行规定〉等。
(五)关于两岸通航
主要有:〈中国大陆与台湾间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的申请和批准程序的暂行规定〉、〈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台湾海峡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管理的通知〉等。
(六)关于商务、劳务交流
有:〈关于加强海峡两岸广告交流管理的通知〉、〈关于对海峡两岸专利交流活动管理的意见〉、〈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向台湾地区远洋渔轮派遣渔工劳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关于整顿对台远洋渔工劳务经营秩序的紧急通知〉等。
(七)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医药产品注册、生产
有:〈关于出版台湾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通知〉、〈关于对台湾地区医药产品实行注册制度的通知〉、〈关于受理生产台湾地区已上市药品申请有关事宜的通知〉等。
六、大陆、台湾两岸协议
主要涉及两岸人员遣返、公证书使用、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两会会务人员往来港台透支等方面的内容。包括:
1990年9月中旬海峡两岸红十字组织在金门就双方参与见证其主管部门执行海上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和私渡人员事宜进行商谈并达成的〈金门协议〉;
1993年4月,新加坡“汪辜会谈”签署的〈共同协议〉、〈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事宜协议〉;
1993年5月司法部制定的〈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询协议实施办法〉等;
1994年12月,海协与台海基会“关于增加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事”的相互确认函;
1997年6月,经海协会与台海基会相互确认的〈港台海运商谈纪要〉及2002年6月29日港台间达成的〈有关港台之间空运安排〉;
以上即是我国大陆目前调整涉台事务的主要规定,尽管这些规定不全面,但为推动两岸的经济发展和民间交往,具有重要的意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