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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聚焦: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基金
                                                                作者:贾明军 吴卫义
    近期,笔者连续有若干案件都涉及到子女的抚养基金操作方面的法律事务。笔者就近期代理的两则案例,对离婚后子女抚养基金的问题作一探讨
    案例一、
    甲男与乙女于2001年在徐汇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2年5月生一子,婚后双方于中002年2月共同购买了一幢位于天钥桥路的房屋,后因性格不和,双方协商离婚,在协商的过程中,因房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发生分歧,具体情况是,婚后购买的天钥桥路房屋现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54万元,双方同意该房产由甲男所有,甲男支付乙女人民币77万元的补偿款,孩子由甲男直接抚养,乙女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孩子18周岁,但甲男表示现只能暂支付乙女补偿款17万元,余下60万元尾款在2年内全部付清,乙女不同意,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通过律师将协议改为:甲男支付乙女房屋补偿款人民币17万元,双方在共同协商的银行开立一专项帐户用于孩子的抚养费的支出之用,甲男在两年内将余下60万元存入该帐户内,并约定只有双方或双方的代理人均到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支取;款项全部付清后,该房屋归甲男所有,乙女不再另行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协议签订后双方于2006年1月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的手续。
    案例二、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1994年在杨浦区登记结婚,1995年生一子张某某,张某某系先天性高度智障,基本无自理能力,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两处房产,因李某与第三人发生婚外情,故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两处房产每人一套,张某某由张某直接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双方于2005年10月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后李某再婚,并决定出国定居,李某将离婚时分得的房产出卖得款人民币87万元,与张某协商将该87万元用于日后张某某的抚养费支出,张某同意,但李某担心张某可能会擅自使用该笔资金,故最终由其双方委托律师代他们掌管该笔资金,由受托律师对于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后李某安心在国外居住,并定期与律师联系,了解资金使用情况。
    上述两则案例就是成功使用离婚后子女抚养基金来解决孩子抚养费的实证。顾名思义,离婚后子女抚养基金,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在离婚后,出于对子女抚养的考虑,自愿从一方或双方的财产中拿出一部分财物,在双方的共同监管之下,指定用于子女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支出的财产形式。子女抚养基金在实践操作中并非像其概念一样简单,处理不当,往往引起争议甚至诉讼纠纷。
    焦点之一:传统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支付方式。
    传统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按其月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法律规定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向子女支付抚养费用。一般由义务方每月现金交付或打入指定的账户内完成支付义务。
    采用该种传统支付模式的优缺点:
    优点:
    1、支付数额相对较小,不会给父母一方造成过大的经济压力;
    2、费用使用直接和简单,不会涉及监管开支;
    缺点:
    1、按月支付,交付手续频繁发生;
    2、数额较小,义务支付一方违约救济手段复杂。
    目前,90%以上的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是采取按月支付的方式进行的。
    焦点之二:其它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支付方式。
    第一种:一次性支付方式。该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父母离异时协商一致,确定一个较大数额的抚养费用作为子女的抚养费,且一次性支付。
    该种模式还不能完全称之为子女抚养基金,因为目前的一次性支付,是将钱款支付到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该笔抚养费由一方掌握和控制,另一方在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用后往往不能得到支付钱款的控制权。
    采用该种支付方式的好处是,抚养费用一次性支付,省去费用支付的麻烦;缺点是,当支付的抚养费被子女用完之后,子女再重新提起追加抚养费的诉讼,一般被要求支付一方有败诉的风险。也就是说一次性支付往往不能绝对地解决子女抚养费的问题。
第二种:一方以财产冲抵抚养费。该种方式主要指离婚析产时,一方以放弃较大财产的权利给子女为代价,来冲抵应付子女的抚养费。比如,一方离婚后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权利分割权放弃,将自己的份额书面确认归子女,以冲抵子女的抚养费。
采用该种支付方式的好处是,冲抵现有财产给子女省去以后支付带来的不便;缺点是,冲抵的往往是非现金的财物,子女实际抚养费用并没有得到增加。
    第三种:父母双方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用。采用这种方式的原因不外有二:
    其一,是一方离婚心切,或由于过错在已,用这种方式平衡另一方的心态,愿意自己多承担子女抚养的义务;
    其二,是一方在财产分割时已经多分,因此愿意自己单独抚养子女成长。
    这种抚养方式的约定,由于侵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父母联合起来剥夺一方抚养子女的义务,产生争议时法院支持父母协议的可能性存在严重风险。
    焦点之三:抚养基金的兴起与实践。
    抚养基金形式产生应当很早,但逐渐兴起应当是上世纪90年代之后的事,是伴随着一部分人的财富增加而产生的,主要形式为父母在离异时,双方或一方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子女的抚养费用,且共同监管费用的支出。
    对于抚养基金如何进行监管是该项基金建立之初父母双方担心最大之处。一般监管分为二种:
    第一种:父母一方出资后,双方委托律师或其它双方均予以依赖的第三方(如律师)掌管资金,第三方对于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后果由委托人双方进行承担。这种方法一般用于资金数额较为庞大、一方出资后,担心另一方擅自使用该笔资金的情况。
    第二种,父母一方出资后,将该笔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并约定只有双方或双方的代理人均到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支取的情况。
    事实上,不论哪种支付方式,都不能必然绝对地解决子女抚养费支付的方式。若父母之间已经没有信任感,再周密的支付方式在实践操作时都难免遇到尴尬之处。比如,在实践操作中,对于资金使用的用途、是否对子女有必要、是多少金额、多少频率的支取才要双方同时到场支取等问题等等,都可能在操作中产生争议。因此,子女抚养费用支付最好的方式就是,离异后,父母双方没有信任危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多一些容忍,才能和谐地处理好子女抚养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