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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明军 何丽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有关法律规定加拿大人在我国登记结婚现又离婚的法律问题有如下几点:
一、关于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的住所地按照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都是中国上海,所以,如果双方在中国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原告应该向被告居住地的法院进行诉讼。
另外,根据加拿大的婚姻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拿大对于离婚案件的受理必须是夫妻双方有一方在加拿大连续居住1年以上,如果夫妻双方已在中国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就会不满足以上条件,所以法院未必会还会受理已在我国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离婚案件。
二、关于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
根据《意见》第147条的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使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所以,法院在受理双方的离婚请求以后,应当根据中国的《婚姻法》的规定,来认定是否可以解除婚姻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关于我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由于我国并没有与加拿大有民事案件承认与执行的双边协定,所以如果财产没有争议就不要在起诉的时候提及财产问题。这样有助于尽快解除婚姻关系,也有助于我们国家做出的离婚判决尽快通过相应的途径在加拿大得到承认,从而使婚姻关系在加拿大同样得到解除。由于如果法院一旦处理财产问题,将会导致当事人的举证的困难增加,故可以不考虑对于解除婚姻关系以后所涉及的位于加拿大的财产问题。另外,加拿大对于我国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只要是当事人一方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享有住所的,一般都会予以承认中国的管辖权。只要将离婚判决进行英文公证就可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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